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历史事件,它在中国的历史研究中堪称重大的误判。从秦朝的始皇帝到清朝的宣统帝,长达两千年的历史时期,本应有其独特的性质和意义,却一直被不准确地贴上了“封建社会”的标签。这一错误导致人们误解了这一时期的历史,错误观念在人们之间流传至今。如今,我们应该及时纠正这一错误,准确理解这两千年的历史性质。这不仅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社会为何长期停滞不前,同时也为研究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转型提供了新的启示。这个重大的改正不仅具有深远的意义,也将有助于我们更加客观地认识和理解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这是对我们过去的理解的重大调整,但也是对我们未来的认知提供了新的可能。这是我们在研究中国历史时所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封建,是指一种社会制度。根据《大英百科全书》的解释,封建主义(Feudalism)这个概念在17世纪开始被使用,主要用于描述中世纪时期的西欧社会。在不同的书籍和研究里,对它的定义有差异。从广泛的角度来说,它包含了中世纪西欧所有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关系。而在较为具体的定义中,它仅仅指的是那些贵族身份的封君(Lords)和封臣(Vassals)之间的契约关系。
在封建社会中,无论地域大小,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契约关系都是其独特之处。这种关系精炼地揭示了封建社会的核心。封君授予封臣土地或采邑,并为其提供保护;作为回报,封臣承诺对封君忠诚,并承担贡品、劳役和军事服务等责任。封臣在其领地内拥有较为全面的治理权或统治权,这包括司法权、财政权以及军权等。这种权力的分配是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而土地与治理权的结合,以及封臣是否拥有实际治理权,是区分封建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的重要标志。这种关系不仅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结构的独特性。
在中国文献中,"封建"一词常常简化为封土建国或封爵建藩的概念。这个概念精准地描述了封建社会的核心,即政权的逐层承包制度。在西欧历史中,存在着一种三级承包制,从国王到诸侯再到骑士。而在日本,这种制度表现为幕府、大名和武士的层级结构。再比如中国的西周时期,也存在类似的封建体系,分为周天子、诸侯和大夫三个等级。在封建制度下,下级封臣被赋予治理的权力。无论是诸侯、大夫还是其他封臣,他们在自己的领地上,其实就如同国王一般,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样的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逐级承包特点,也是其独特的社会组织形式。
在公元前221年左右,秦朝实现了中国的统一。当时秦始皇采纳了丞相李斯的意见,决定废除封建制度,设立郡县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皇帝直接派遣郡守管理各个区域,从而通过中央到地方的官僚体系,对广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尽管郡守和县令在其管辖的地区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但他们与古代的诸侯有很大的不同。关键的区别在于他们的权力来源和由此决定的权力性质。以前的诸侯拥有的权力多源自封地,而现在的郡守和县令则完全是由皇帝直接委任的。这使得他们的权力在本质上有所不同,不能再与昔日的诸侯相提并论。
在古代的治理体系中,政府官员是获得皇帝授权后进行统治的,而诸侯则是通过承担各种义务来换取治理的权利。在官僚体制中,上下级的关系主要是单向的命令关系。而诸侯与国王之间的关系则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双向关系。国王在封建社会中得到了封臣的忠诚和义务承诺。这同时意味着他必须尊重和保护封臣的权力。一旦国王破坏了契约,侵犯了封臣的权益,封臣就有权利通过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各种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与之相对,专制主义的皇帝对待官员的态度更为严酷,像对待奴隶一样。在这里,“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是一种普遍的观念。官员们几乎没有自主治理的权利,甚至他们的生命权利也被剥夺了。简单来说,官员的权力是由皇帝授予的,而封臣的权力则是基于契约和保障的。
关于历史上的帝王所册封的王侯,除了像西汉、西晋和明朝初期等少数时期外,大多数的王侯仅拥有爵位和相应的收入,而并不具备实际的行政权力。相较于封臣所享有的广泛权力,这种差距可以说是巨大的。这种封号而不拥有实际权力的做法,在历史上被称为虚封。汉高祖刘邦曾经实施实封同姓诸侯国政策,然而导致吴王刘濞的叛乱,最后汉景帝削藩才平息了动乱。此后,所封的王侯再次回到了虚位的状态。只是单纯地封赏爵位而不真正建立国家,这样的做法又怎能称之为封建社会的常态呢?简单来说,多数朝代所封的王侯其实只有名号和收入,没有实际的治理权力。与真正的封臣相比,他们的权力相差甚远。历史上称这种只封号不给予实权的做法为虚封。虽然汉高祖曾尝试实封诸侯国,但最终还是导致了问题,之后又恢复了虚封的传统。所以,这样的做法并不能算是真正的封建社会的管理方式。
中央集权制度是一种国家政权的制度,以国家职权统一于中央政府,削弱地方政府力量为标志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通常与君主专制政体相提并论,然而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必然联系。
从秦朝到清朝,学术界普遍认为这并非封建社会时期。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一观点,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冯天瑜教授在2005年出版的《封建考论》(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周谷城在《中国社会之结构》一书中(该书于1930年出版)提出,周武王灭商后至秦朝统一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封建制度,之后转变为由中央政府直接统治的郡县制。瞿同祖在他的著作《中国封建社会》中(该书于1936年出版),探讨了封建社会的土地、宗法、阶级和政治制度,他认为周武王在全国建立了封建组织体系,但秦朝统一全国后,封建社会就结束了。另外,钱穆在《国史大纲》的引言中指出,从政制角度来看,自秦朝以后,中国进入了中央集权的统一时期,由郡县相互管辖,没有世袭的封君,因此不再属于“封建”的范畴。
在古代的西汉时期,各王侯主要依靠收取租税来维持生活,而他们的封地管理则是由国家任命的官员来负责的。与此不同的是,钱穆先生指出,自秦朝以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主与农民之间形成了一种经济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不再像封建社会中那样,地主即是拥有土地的封君,而农民则是依附于封君的农奴。梁漱溟在他的《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将人身依附关系视为封建制的一个特点。他认为,封建制主要存在于周朝,而到了秦汉时期,经济形态已经转变为地主与自耕农的经济关系以及官僚政治的统治。对于历史的分期,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一书中提出,他将殷商和西周时期称为封建时代,而秦汉以后则进入了专制一尊主义的时期。这种变化标志着封建制度的结束和新的社会形态的开始。
对于秦至清的封建说,这些学者并不认同,并指出了产生这一错误观念的根源。从研究方法上来说,他们认为是因为没有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强行套用了西欧的社会发展阶段论,导致得出的结论并非源于深入研究,而是先有了固定的五阶段模式(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然后再不恰当地裁量修改中国历史,以便与这一预定模式相吻合。这样做的结果是,国情的独特性被淹没在对普遍规律的信仰中,对社会发展复杂过程的研究被简化为机械套用简单公式。这种方法忽视了中国历史的实际情况,削足适履,将中国历史强行套入西方的理论框架中,从而扭曲了历史的真实面貌。
陈独秀先生,曾因他在历史上的研究及专著有重大贡献,被誉为秦至清封建说的首倡者。在明治末年,陈教授多次赴日本游学,期间恰逢日本思想界正在批评封建思想的遗毒。因此,陈独秀深受影响,认为清朝政府如同日本曾经的德川幕府一样,代表着保守、陈旧、落后以及反抗力量的集合。当时明治维新运动成功推翻了幕府,并消除了封建制度,为日本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受此启发,陈独秀坚信为了使中国能够进步并现代化,必须彻底击败满清势力。于是,他开始积极提倡反封建口号。虽然清廷在历史上确实成为中国发展的障碍之一,但这并不是因为其封建制度,而是由于其实行的集权专制政策给社会带来的压迫和窒息感。这种改变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紧密相连,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郭沫若,他也是支持封建说的重要人物之一。他特别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是遵循了“五阶段”的模式。他提出,在商周时期,社会是奴隶制的;而到了秦汉以后,就进入了封建制。这些观点都出自他的著作《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该书发表于1930年。然而,郭沫若的学术观点有时显得不太稳定。他常常大胆地提出假设和理论,但有时这些观点不能始终保持一致性。这也意味着他在论证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时,虽然强调了经济的角度,但他的观点有时会有些飘忽不定。
中央集权制度是一种国家政权的制度,以国家职权统一于中央政府,削弱地方政府力量为标志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通常与君主专制政体相提并论,然而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必然联系。
以英国为例,自1066年的诺曼征服后,封建制度得以全面建立。在这之后,王室、教会和贵族间的纷争成为历史的主要驱动力。英国历史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大宪章》,是国王与贵族间斗争的产物,通过妥协,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贵族的权责。英国封建制度的衰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涉及王权和法律的扩展、经济成长、人口变迁以及农民的反抗等多种因素,并非主要由农民的抗争导致其瓦解。而在##春秋战国时期,王室力量减弱,各路英雄崛起。激烈的军事和政治竞争迫使秦国进行改革,废除了封建制度,建立了中央集权的郡县制。随后,经过秦始皇的统一战争,这一制度推广至全国。封建制度的消失并非农民和地主间斗争的结果。相反,秦朝统一后,皇朝的更迭多由农民起义完成,这表明农民与官僚地主间的冲突可能成为集权专制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也说明了自秦汉以来,##的社会形态并非典型的封建社会。
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并不赞同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观念,他认为不同的社会形态,比如亚细亚生产方式、斯拉夫形态的所有制和东方专制主义等,都可能各自发展,不一定要遵循西欧模式的轨迹。他反对将一种社会模式普适化,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在冯天瑜的《封建考论》一书中(2005年出版)详细阐述了这些观点。马克思还对“封建”这个词的滥用表示了批评,他强调了封建社会的特征,如封土封臣关系以及人身依附性,并指出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是相互排斥的。他认为,君主专制是在封建制度衰落时产生的,并没有稳固封建社会,反而对其造成了破坏。例如,秦始皇废除封建制度,设立郡县制,就是集权专制与封建制度不能共存的明证。这些都表明了马克思对于社会发展的多元性和历史特定性的重视,以及他对封建和专制制度的深刻理解。
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讨论,学术界曾有过关于中国历史阶段的争论。从“五四”运动至今,对于这个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尽管许多学者参与其中,但这场争论的学术价值并不高。在相同的社会发展“五形态”前提下,争议主要集中在封建社会的起始时间点上。从春秋时期开始,到战国、秦朝、西汉等朝代,每个朝代都有支持者。无论从哪个朝代开始定义封建社会,各派都认同满清为封建社会的结束点。这是因为按照“五形态论”的框架,封建社会必须在清朝结束。如果选择其他朝代如宋元作为结束点,那么明清就会被视为资本主义社会,这似乎不太合理。尽管各家对于起点存在争议,但在终点上却高度一致,这似乎有些令人感到奇怪。这种思维定式的问题,从中可见一斑。这种争论的存在,反映了我们对历史和社会的理解仍存在一些局限和误区。希望未来我们能够以更开放的心态和更深入的探索来探讨这个问题,共同推动学术的进步。
就学术而言,我们可以将“五形态论”看作是探索西欧文明演变规律的一种尝试。它并非唯一的方法,也不适用于所有情境。韦伯作为社会学的奠基人,则建立了另一套体系,将西欧历史划分为古代、传统和现代三个阶段。汤因比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单一的直线式社会进步模式与历史实际不符,更倾向于从多种线式和多模式之间的动态相互作用来理解历史。在研究“宏观历史”时,马克思主要关注经济的影响力,这成为了他观察的核心角度;韦伯则更加关注观念和思想的变迁;而汤因比的《历史研究》则将宗教视为关键的指导线索。这些不同的角度和方法各有其道理,显示出人类文明历史的复杂性。为了更全面地理解这段历史,我们可能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揭示其真实面貌的一部分。
从秦朝到清朝,这两千年的社会性质并非封建社会,那它究竟是什么呢?虽然对此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专制主义的存在。如果这种观点被接受,那么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就需要重新思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没有在中国出现,这并非因为封建剥削和压迫,而是因为集权专制的影响。虽然封建社会中并不缺乏市场经济所需的权利、契约和法治意识,但这些都被专制主义所压制和破坏。因此,“资本主义萌芽”在明清时期的失败可能不是因为封建社会时间过长,而是因为专制主义统治的时间过长了。简而言之,这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专制主义的强势存在导致了资本主义未能得到发展。
中国的封建制度在秦朝统一六国后便过早地走向了终结。而在之后的六百多年里,日尔曼人方才开始在西欧发展起封建社会。正因为这样,梁漱溟说,中华文明是一种早熟的文明,这并不奇怪。简而言之,中华封建社会的结束比西欧早了很久,而中华文明的发展被认为是早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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