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心理实体的类型学
在滕尼斯看来,一切社群的构造都是心理实体的人造物,它们的社会学概念必然是它们的心理学概念。从个体角度来看,个人的意志存在于人们之间相互的多种关系里,只要关系中的一方是主动者或施加作用者,而关系中的另一方是受动者或感觉到作用者,那么任何这样的关系都是一种“相互作用”。通过相互之间肯定的关系形成的群体一旦被理解成统一地向内或向外发挥作用的生命体或物体,那么它就被称为一个结合。对关系本身,因此也即结合而言,如果我们将它理解为真实的与有机的生命,那么它就是共同体的本质,如果我们将它理解为想象的与机械的构造,那么这就是社会的概念。
(2)共同体与社会的对立
“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对立是一组既定的对立,所有隐秘的、亲密的、排他性的共同生活都被我们理解成共同体中的生活,而社会是公共生活,社会就是世界。共同体是古老的,无论作为事物还是名称,社会却是新的。共同体是持久的、真实的共同生活,社会却只是一种短暂的、表面的共同生活。与此对应,共同体本身应当被理解成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社会则应被理解为一个机械的集合体和人为的制品。
斐迪南·滕尼斯
(3)共同体的类型、演进与本质意志
共同体的胚胎形式发源自血缘关系,由家族式的血缘共同体作为聚合的基础,继续扩展为以对土地、耕地的占有为基础的地缘共同体(领地、村社或公社),再随着范围的扩大而以共同崇拜的神祇为纽带建构而成的精神共同体,这就是共同体的三种渐进形态。共同体内成员通过共同生活而具有的相互一致的、结合到一起的信念,是一个共同体特有的意志,滕尼斯称之为“共同领会”,这种意志的三个根源就是血缘的亲密结合、空间内的接近和精神的亲近。而一切以共同体关系的意义为根据的东西,一切存在于共同体关系之中并对它具有一定意义的东西就是共同体关系的法,法是若干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的真实的、本质的意志,法受到他们的尊重。
滕尼斯认为,氏族或者家族是家庭出现之前的产物,同土地和耕地结合形成为村庄,继而随着人口的扩大与生产能力、贸易的扩展而形成新兴的城镇,在城镇之中就涌现出了劳动合作社、行会、同业公会、宗教崇拜团体、兄弟会和宗教社团,显然滕尼斯对“共同体”的阐述源自于对古罗马、德意志城市、日耳曼村社的历史认识。
从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共同体生活是在同农田以及家的持续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共同体的经济生产以自给自足为目的,商业性质的营利交换违背了“家”的本质,其内部的物资使用与分配的共产主义性质的。
共同体的心理基础以本质意志为主,本质意志是“包含了思维的意志”,每一个意志都表现为一个内在诸要素相互关联的整体,多种多样的情感、本能和欲望都统一到这一整体之中。本质意志是人的身体在心理层面上的等价物,或者说是生命的统一原则,它建立在过去的基础上并且必须由此来解释,换言之,本质意志是惯习、传统与记忆。
(4)社会的性质、类型与抉择意志
在一个充满了“社会”元素的地方,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并且每个人都处于同所有人相对立的紧张状态(霍布斯的思想)。共同体为主的状态向社会为主的状态演进,在滕尼斯看来是“新时代”的标志,所谓“新时代”意味着一种“解放”的到来。面对中世纪存在过的个人不自由或者受束缚的五花八门的形式,新时代逐渐进步到一切成年人拥有个人自由或者自决的权利:一种在各种政治权利上实现的自由,包括妇女们的自由。而与自由处于很接近的相互关系中的,还有不同出身、不同能力、受不同教育的人的平等:它意味着个人不再服从个人,而是只有普遍服从法律、服从法制。
这种变迁的动力被滕尼斯归纳为以下几点:人口的增长、技术的发展与改进、大宗贸易和大规模战争、大企业的出现和大城市的崛起等。
“社会”被想象成仿佛由这些分离的个体真正构成的东西:他们似乎为着自己工作,而从整体上看,他们的劳动却是为着普遍的社会,与此同时,他们似乎为社会劳动,但确是为了自己才工作(亚当·斯密的思想)。
通过协定和自然法,社会形成一个统一的聚合体,我们将它理解成一群自然的个体和人造的个体的聚集。个体的意志和活动领域之间彼此关联,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结合,不过个体同个体之间仍然相互独立,他们无法影响彼此的内心。
社会关系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它预设了由赤裸裸的个人组成的多数,这些人有能力提供效用,并因此能做出承诺。就其自身的理念而言,作为全体的社会是无限的,在它之上,由各种规则组成的协定体系应当发挥着作用。同时,社会也在持续地打破着所有现实的、偶然的界限。在社会里,每个人都追求着自身的利益,而且只有当其他的人可能促进这一利益时,他才会肯定这些人,所以在达成协定或任何特定的契约之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关系都被理解成潜在敌对状态。
作为“社会”心理实体的是抉择意志,抉择意志是思维对意愿的彻底统治,表现为一种目的的等级结构,是一种目的—工具理性,抉择意志是思虑、愿望和概念。
(5)共同体与社会的法
如果我们将任何通过诸意志形成的、关联着各组成部分的结合的意志内容定义为(客观的)法,那么社会完全有它自己的法。通过法,社会确保了它的各成员的诸权利与义务;但是,法必然从他们原初的、完满的自由中派生出来,并由此组成。与之相反,共同体被彻底理解成身体或血缘的先验的结合,它在本性上就有求生的意志和力量,因此,它自己的法就关联着其成员的意志。甚至于,只要一个人是共同体的成员,那么它就应当仅仅表现为这种有机的完整实体的变更物与流溢物。
共同体的法以家庭法的名义存活了下来,而社会的法则以债法的名义存在。这两种法在它们的中间领域即财产法的领域里显示了各自的本质。
对共同体来说,其现实财产为“占有物”,而对社会来说,其财产为“财富”。占有物与其主体、与其主体的生命是同一的,并且它们完全连在一起。财富则是由一定数量、一定总数的独立物品组成的集合,每一个物表现为一定数量的力,这些力可以将自身转化和实现为具体的享受,财富不仅是可悲转让的物品,而且它必然要被转让。
(6)个人主义的起源
在各个文明的历史里其实根本不存在着现在所谓的“个人主义”或者说“个人本位”,除非它派生于共同体并保持着自己受制于共同体,或者它产生并支撑着社会。现代语境的“个人本位”来自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解放,也来自于从共同体到社会的结构性变迁。同滕尼斯的话来说就是“当人越来越作为人本身聚集到一起时,或者说,当各式各样的人越来越集中并彼此承认为理性人或平等者时,一种普适的社会与秩序就越可能最终必然地在他们中间体现或建立起来。个体的解放意味着乡村和城镇里不断劳作和享受着的共同体式的家户毁灭了,意味着耕作农田的社团瓦解了,通过城镇手工业、合作社与宗教维持的艺术丧失了;同样,个体的解放等同于利己主义的胜利,等同于放肆、欺骗、造作、贪财、享乐以及虚荣的胜利。然而,它也意味着平静的、清楚地、冷静的自觉意识的胜利,借此,无论神圣事物还是人间事物,有教养者和学者们都敢于面对”。
(7)滕尼斯对未来的展望
共同体的时代的整个发展是向社会过渡,另一方面,共同体的力量尽管在日益减弱,但仍保留在社会的时代里,而且它仍然是社群生活的实在品质。在以共同体为主要元素的社会生活中,①原始的、简单的、家庭的共产主义逐渐发展为②村庄、城镇的个体主义,随着社会的继续演进,一个“新时代”到来了,这个新时代逐渐以社会为主要元素,③扩大的大城市中的个体主义是滕尼斯时代观察的主要样本,但他预言在新形态的社会生活中,共同体的元素会继续发挥作用,形成重新把人联合起来的④国家的或者国家的社会主义(显而易见受到卡尔·马克思的影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