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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建共治共享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

以共建共治共享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建共治共享”,是社会治理制度的核心要义,三者相互交融、相互促进。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王斌通,马成

2020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时,就正确认识和把握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 。这些重要论述为“十四五”时期有效适应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方式、社会心理等深刻变化,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理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不断创新,党中央对社会治理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探讨日渐深入,对我国社会治理的规律性认识持续深化。无论是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人际关系的修复、社会秩序的维系,还是广大城乡社区对疫情的成功防控,均充分说明社会治理的成效,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也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紧密相连。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越有效,国家治理的基础就越坚实。

一、准确把握共建共治共享的科学内涵

“共建共治共享”,是社会治理制度的核心要义,三者相互交融、相互促进。

共建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强调各类主体共同参与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这就要求社会治理既要本着政府、社会合作的原则,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安排,为市场主体和各种社会力量提供更多的发挥优势的机会;也要增进党委、政府与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的互信及沟通,打破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促进各类主体平等协商、合作互动。

共治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强调各类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这一论述更加明确了各类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和地位,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增强社会各方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活力。

共享是社会治理的目标,强调各类主体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改革发展搞得成功不成功,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因此,社会治理归根结底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全体人民共同享受发展和治理成果。

二、深刻认识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石作用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基层是国家的基础和重心,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所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多发生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最坚实的力量多植根于基层,各项最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多萌芽于基层。重视基层社会治理,既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长远之计,也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固本之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此次在湖南考察时所说:“基层公共服务关键看实效,要提高针对性,老百姓需要什么,我们就做什么。”

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形成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新中国成立以后,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经历57年发展仍发挥着积极的治理效能,被誉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的重要元素和组成部分。“枫桥经验”之所以长盛不衰,关键在于基层干部群众能够充分把握历史潮流,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和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通过各式各样的调解程序与乡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章程等社会规范,丰富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供给,不断展现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社会冲突、维护安全稳定的治理功效。

基层安,天下安。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场所在基层,矛盾纠纷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的第一现场在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土壤在基层,社会安定与国家善治的根本在基层。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三、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社会治理共同体”意味着社会治理的主体由单一走向多样,由单纯的政府负责转向多元主体共治,党委、政府、社会、群众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社会治理变得更具科学性、民主性和凝聚力。而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目标,还需做到:

一方面,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社会治理变成亿万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生动实践。要增强人民群众的公共责任意识,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社会治理,塑造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鼓励人民群众发挥聪明才智,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路径,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同时,做到从人民群众中凝聚共建的力量,在人民群众中吸收共治的智慧,让人民群众收获共享的成果,促使人民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最终评判者,让人民群众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感受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更加注重党委、政府、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对基层社会的共同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的有机统一;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应该既心情舒畅又关系和谐,呈现出个人与集体的互利共生。以共建共治共享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本质上包含了对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遵从,对全体人民合法权利的肯定,对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这就意味着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要增进党建引领、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着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让社会治理共同体更具影响力和生命力。

(本文系“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创新团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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