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国家、政府和社会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趋同性,但国家、政府和社会各有其形成的机理和条件,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对国家、政府与社会的界定因社会发展阶段、政治体制、历史文化传统等的不同而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是特定社会中享有的政治组织,而政府则是行使国家的机关,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产生于社会,又高于社会,但无论怎样,国家也不可能脱离社会有机体,而是处在整个社会有机体的组织体系和矛盾运动之中,处于社会有机体的控制之内。
关键词: 国家 政府 社会内涵 关系
对国家、政府和社会的探讨一直是政治学研究的焦点之一。国家、政府和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有趋同性,但国家、政府和社会各有其形成的机制和条件,各自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那么,它们之间到底存在着何种联系呢?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什么是国家
国家一直是人类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行为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国家行为的影响,同时人们的集体行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的意志。在古希腊,“国家”一词用于指城邦;在古罗马,则指一个城市的主体居民。在我国的古籍中,也曾出现过这一概念,春秋战国时代,诸侯统治的疆域称“国”,大夫统治的疆域称“家”,后来便统称“国家”。到底什么是国家?不同的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可以通过对比不同学者对国家的解释来认识和理解国家。
(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必须通过集体劳动才能生产生产资料和生活物品,出现了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原始公有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者除了生产家庭必需的生活资料之外还出现了劳动剩余,这种剩余促使了私有制的形成。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社会出现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从而“整个氏族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1](347)因此,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这就是国家。”[1](347)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分析认为,国家会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最终消亡,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2](294)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的定义仅限于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是统治阶级用以保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暴力工具”[3](376),当然,这并不是马克思关于“国家”的全部含义,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对现代国家的界定,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关于国家的新的意义。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4](69)“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4](69)在这里,国家不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还是保障财产和利益的组织。
(二)西方思想家关于国家的定义
西方学者一般将国家理解为一种公共权力组织形式,如有学者认为:“国家是把政治的动力组织起来并使之形式化的机构。国家包括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制度和权限、原则和权力,它是结构化的关系网络。”[5](42-43)有学者认为:“国家是一种政府结构,通常是独立自主的并有足够的权力来大力贯彻它的法令。”[7](30)也有学者认为:“国家就是一种社会共同体,是实现‘善’的追求的组织形式。”[7](140)这些观点都表明,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秩序和保障而相互订立契约、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组织形式。
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来定义国家的代表人物是霍布斯和洛克。他们关于国家的定义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国家是摆脱自然状态的有力工具。”[8](7)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生活是“孤独的,贫穷的,险恶的、野蛮的和不稳定的。”[9](112)为了避免这种生活和由人类竞争本性带来的混乱,人们需要政府。但为了便于管理,人们须放弃在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寻求幸福的自然权利,这意味着个人意志要服从于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最终转化为一个最高统治者。从这个理论中可以看出,人们愿意服从国家的领导,将自己的管理权交给国家,是因为他们可以在有序的社会中获益,而不是被迫受制于国家的统治。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国家是人们之间通过签订契约而组成的一个共同体。但他同时强调,人们在签订社会契约时,把自己的权力交给了政府,但他们没有同政府订约,如果政府的行动同大多数人的意志相矛盾时,人们就可以收回自己的权力。
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和洛克给国家下的定义均认为国家是建立在人们让渡自己权力的基础之上,但两者也有区别,霍布斯论述的国家是至高无上的,国家具有绝对的权力,而洛克则提倡国家的权力是受限的,即国家的权力是为它的成员提供福利的,如果其与大多数人的意志相矛盾,则人们可以收回自己的权力。
以上两大思想发展系列对国家的规定体现了两种观点:一种是把国家看作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另一种是把国家看作是公共权力的集合,是超越阶级的共同体。事实上,这两种观点揭示了国家的两个基本属性:一是政治统治,二是社会服务和管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不尽一致,其属性的体现主要基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发展的阶段。因此,我们不主张把国家单一地看作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或社会管理的组织,事实上国家是两者的融合体、统一体,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的体现不同而已。在现代民族国家产生之前,国家更多地体现为政治统治,而在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以后,国家逐步由政治统治向社会服务和管理过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均衡点,这是国家在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政府:国家的执行者
在阐释什么是政府之前,有必要进一步理清国家的本质。只有清楚了国家的本质,才能理解政府的产生及其本质。
为了揭示国家的本质,恩格斯将国家与原始社会的氏族作了对比分析:氏族和国家均是覆盖社会整体的社会组织,在这一方面具有一致的内在属性,但国家毕竟不同于氏族:一是国家按地域划分居民,而不是依照血缘关系来划分的。氏族之间、部落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之间血缘关系的不同,而国家则只是按地域划分它的居民。二是特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在原始社会,氏族组织中存在着直接的人民武装组织,这是组织是由氏族成员自发组成的,目的是维护氏族的共同利益。对于国家,构成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有监狱、法庭等物质的附属物,这些东西是氏族社会所没有的。三是税收的形成。向居民征税是氏族社会所没有的,通过征税形成的国家税收保证了国家机构运转的费用,维持了公共权力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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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恩格斯进一步分析认为,上述三个特征并不是国家的本质特征,而是与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国家是公共权力的集合体,所以国家要运用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在面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时,它的身份不是某个阶级、某个社会成分的代表,而是整个社会的代表。社会成员之所以肯于接受国家的管辖,就是因为国家具有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的这种身份。[8](9)然而,国家运用公共权力在对整个社会实施管理时,国家的权力到底交给谁来具体行使?这个问题无法避免。意即公共权力必须以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为依托,否则这种权力就会悬空。事实上,自从阶级产生以来,国家的公共权力总是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里,是依托于社会中的某个阶级的。进一步来讲,并不是任何一个阶级都能够掌握国家的政治权力,只有在经济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才有力量掌握国家的政治权力。从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当中选出代表,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由这一部分人和相关机构及其形成的错综关系就是政府。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与政府虽在公共权力的行使方面具有相通之处,但国家毕竟不同于政府。
国家与政府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国家是特定社会中享有的政治组织,而政府则是行使国家的机关,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国家包括政府,政府只是作为国家要素之一的国家的执行者,国家与政府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10](18)国家享有,而政府则不享有。关于国家与政府的关系,美国政治学家里普森用一个非常简单、直观的图示表示了政治、国家和政府的这种关系[5](43)(见下图)。
领土、人口和是构成国家的三大要素。在于国家具有特殊的公共权力,是“某个共同体内存在的一种强制的权力”,[11](382)因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不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2](170)领土和人口是国家权力的作用对象,国家发挥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作用,建立和维护了社会处于一定的“秩序”状态。国家享有,意即国家拥有管理自己领土内的人口的绝对权力,那么在实践中由谁来执行国家呢?是政府。
前文对政府在整个国家体系中的地位已有讨论,那么,到底何谓政府?达尔将政府视作是“在一特定领土内成功地支持了独掌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以事实法规的任何治理机构。由这一领土内的居民和政府组成的政治体系就是国家……政府拥有独一无二的权威对武力可以合法使用的限度作出规定。”[13](28)换言之,国家必须通过政府得到执行,如果失去了政府的执行,“国家就只能停留在象征层面”。[10](19)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罗斯金等认为政府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14](34)即国家要素包括领土、人口、和政府。国内学者朱光磊等认为政府作为国家的执行者,已经包含在这个要素中,为避免前后重复,就没有必要将政府单独地列为国家的一个要素了。但我认为这两种观点在对国家与政府包含关系问题的认识上是一致的。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国家与政府是委托关系,国家委托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扮演着人的角色,因而政府只能在受委托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就是违法。
三、“社会”的概念
“社会”是当今政治科学中使用频率非常高的概念,但人们往往都不去考虑含义而不加限定的使用它。“社会”是什么呢?马克思在国家及国家本质问题上的解释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社会的思路。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程度上的产物”,[15](166)是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15](166)这表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非常密切,国家萌发于社会,但国家一旦超脱社会又要反过来驾驭社会。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的认识,即社会有机体理论,是理解社会概念的重要思路。[16](99)他在批判普鲁东时指出:“谁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思想体系的大厦,谁就是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就是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互相连接的单个社会。其实,单凭运动、顺序和时间的逻辑公式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有机体呢?”[4](109)从马克思的这段分析中可以看出,社会有机体不仅包括“社会的各个环节”,而且包括“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一切关系”。同时,马克思还认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出于变成过程中的机体。”[17](208)这表明,社会有机体包括全部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层次,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涵盖与物质资料生产相关的自然环境(资源),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以及在生活活动中结成的生产关系,“有机”强调了处于整体当中的各个要素之间存在着联系,也强调了整体是一个发展的系统,在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矛盾运动中发展。
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看来,国家产生于社会,又高于社会,但无论怎样,国家不可能脱离社会有机体,而是处在整个社会有机体的组织体系和矛盾运动之中。“所以,社会有机体对于国家来说是基础性的,国家处于社会有机体的控制之内”。[16](100)上图也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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