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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核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核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和重大不稳定因素,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和重大不稳定因素,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办发〔〕46号、办发〔〕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对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群众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预防和化解,以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涉稳风险,保证决策事项既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镇党委、镇政府工作决策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未评估的重大事项不上会、不决策。

第四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㈠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

㈡坚持预防在先、重在化解的原则;

㈢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决策机关决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活动、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具体包括:

(一)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国有产权转让及人员分流安置,关闭和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

(三)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村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选址中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等。

(四)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利益的工程选址、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

(五)城镇居民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未列入价格听证范围、涉及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

(六)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

(七)环境保护方面的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的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等项目建设。

(八)集体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农村区划调整和水源水流治理;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筹劳;合作医疗等涉及农民的政策性收费。

(九)企业军转干部、复员军官、退役士兵、重点优抚对象等涉军群体在安置、医保和其他生活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政策的重大调整。

(十)移民安置政策调整。

(十一)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有关活动的重大事项。

(十二)涉及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等领域的重大政策调整;食品、药品价格的重大调整。

(十三)举行演唱会、体育比赛、节日庆典集会等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十四)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和安全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七条凡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前,要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对其合法性、科学性、廉洁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开展评估工作。

㈠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县、镇党委与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㈡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到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

㈢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存在不公、不廉的问题。

㈣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㈤重大事项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是否存在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应对的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㈥评估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因素。

第四章评估主体

第八条重大政策的制定部门、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牵头启动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涉及到多部门、多环节、跨区域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由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责任主体在重大决策事项出台或实施之前,应当按下列程序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㈠责任主体进行评估。责任主体通过民意测验、重点走访、座谈讨论、媒体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听取所涉群众、直接利益群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对于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项目,可制定总体评估和分阶段评估方案。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论证,全面准确地评估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责任主体的评估要相应作出社会稳定风险很大、有一定风险或无风险的评估结论。

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涉及的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要认真分析研判、科学论证。对评估报告中遗漏或未考虑到的问题。

㈢反馈审查结果及备案。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责任主体部门,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需要报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同意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时,制定的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应报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备案。

㈣落实维稳措施。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严格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稳定的具体措施。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部门对已经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并做好后续预测评估。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主体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作出调整,完善相应措施,制定工作预案。

㈤进行跟踪督导。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要指定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全程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动态信息。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重大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行为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和通报,确保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评估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与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央五部委《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综治委〔〕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地区、部门、单位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㈠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未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

㈡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予以实施的。

㈢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㈣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工作,仅仅流于形式,没有客观地预测到拟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突出社会矛盾,或是化解工作不力,最后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㈤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指定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没有全程跟踪监督,对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㈥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纳入全镇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列为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要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决定意见报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备案制度,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具体负责本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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