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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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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精神和部署,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推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形成良好秩序,维护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实现依法评估、健康发展,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社会风险评估与治理工作委员会组织高校学者和部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研究制定。社会风险评估与治理工作委员会和共同发起单位,倡议各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签署加入本公约并共同遵守。社会风险评估与治理工作委员会会员应模范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各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协会和促进会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公约,也可经告知后退出本公约。签署加入本公约的,即为公约成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履行法律责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服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五条 恪守职业伦理,遵守职业纪律,强化职业道德指引。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诚信评价体系。依法评估、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行业公开透明,增强社会公信力,提升行业开放度和活力。同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团结协作,争先创优。

第六条 大力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深入总结我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践,积极学习应用先进的风险评估理论、方法、工具,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加强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引领性成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运营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和效能,增强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风险防控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七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严谨,提供规范、优质服务。科学、全面、系统、动态地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实事求是地确定风险等级,如实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证明文件。不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编造虚假数据信息,不作有歧义或误导性的评估结论,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八条 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行为和不良风气。反对不正当竞争,不搞恶性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拒绝借用其他单位名义或通过挂靠等方式承揽业务。

第九条 依法合规开展评估,信守合同,增强评估事项委托协议文本的合规性。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履行评估事项委托单位有关规定、约定,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评估服务中获得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信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抵制抄袭盗用相关咨询成果和技术资料、窃取同行商业机密的行为,支持对此类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加强风险评估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探索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遵守评估标准和制度,不断提高评估质量和行业规范化水平。严格评估报告同行评审、外部专家评价制度。积极参加优秀评估案例研讨交流宣传活动,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深入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发展问题,积极提出行业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第十三条 积极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险调查、分析工具和评估软件。

第十四条 支持建设行业信息系统、诚信信息档案、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参与共建共享系统的开发及应用。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批评,积极改进工作和作风。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可经民主选举设立行业自律小组,负责本公约的具体执行。行业自律小组可建立公约成员单位信用档案,对公约成员单位履行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公约成员单位的投诉、举报、申诉,并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对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年度自评总结,并向行业自律小组报备。行业自律小组可对有关情况进行问询。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在市场竞争中发生纠纷时,除应诉诸法律的以外,应本着互信、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请行业自律小组调解。

第十九条 对公约成员单位存在不正当行为的,相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评估事项委托单位及利益相关者等可向行业自律小组反映。被反映的公约成员单位应主动配合行业自律小组调查。

第四章 褒扬与惩戒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守约、违约的记录,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和行业年报发布等正当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业自律小组单独或会同地方行业协会、促进会,以适当方式对具有优良守约记录的公约成员单位予以肯定、鼓励。将公约成员单位优良守约记录作为典型宣传、推荐优质评估机构的首要条件。社会风险评估与治理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履行公约的情况,作为推荐其任学会理事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如违反公约条款,行业自律小组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以书面、电话或约谈等形式提醒、告诫。

(二)予以内部通报。

(三)取消公约成员单位资格。是社会风险评估与治理工作委员会会员的,暂停会员资格;建议学会取消其理事单位和会员资格。

(四)降低信用评价等级。

(五)通报当地主管部门,建议予以处罚。

对处理持有异议的公约成员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所有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共同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和促进会自签署加入本公约之日起,即应遵守本公约各项约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风险评估与治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解释、修订。可根据形势发展、公约成员单位提议、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对本公约进行修订,经公约成员单位代表开会审议通过,并公开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所列条款,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发起单位:

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社会风险评估与治理工作委员会

共同发起单位:

北京市首都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市工程咨询院

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中心

河海大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中心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管理与公共安全研究中心

中南大学社会稳定风险研究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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