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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宾市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印发《宜宾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政法委,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三江新区平安办,“两海”示范区公安分局,宜宾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库组织机构:
根据《四川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川委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服务,市委政法委研究制定《宜宾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宾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
宜宾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执业行为,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客观性,根据中、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在宜宾市委政法委备案,依法接受评估主体委托,运用科学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定级,提出预防和化解措施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委政法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管理。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备案
第四条 评估主体应当委托经过市委政法委备案,纳入《宜宾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库》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事项参照其专业规定。
第五条 在市域范围内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正式注册成立,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
(三)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咨询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执照、证件;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3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风险评估政策规定、熟悉风险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
(五)熟悉四川省、宜宾市经济、社会、历史、人文、地理等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六)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评估内容、评判标准及风险防控预案制定等;
(七)社会评价和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管理部门处分;
(八)具备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向市委政法委申请备案,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核。市委政法委对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登记资料等进行核验,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对业务人员数量、学历、机构管理文件等进行核查,并对申报资料编制进行指导。
第七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市委政法委在宜宾政法微信公众号、宜宾长安网等市级媒体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第三方机构予以备案。经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需要进行年度检查核实。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发生撤销、吊销、注销等重大事项,或注册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报告;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九条 市域内评估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梳理需求。评估主体根据决策事项的领域和特点,对可能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进行初步预判,综合考虑评估事项的标准要求、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明确评估要解决的问题及要求。
(二)择优选定。评估主体根据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择优确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到质价相符,避免低价中标恶性竞争,确保评估效果,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三)签订合同。评估主体与选定的第三方机构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步骤、方式方法、质量标准、进度安排、评估费用、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以及双方需承担的工作协作、保密协议等其他权利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自行评估,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保密措施,签订《保密协议》。
(四)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认真开展风险调查,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全面查找风险源和风险点,深入分析论证,科学研判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制定应急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五)审查报告。评估主体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组织5名及以上的单数专家,通过召开评审会等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对报告不足之处,应要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补充完善。形势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评估主体还应要求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审查完善的评估报告,作为评估主体综合报告的内容,为决策主体提供参考。
(六)评价反馈。第三方机构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主体和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及时对其进行评价,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反馈。
第十条 评估主体应为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但不能干扰和影响评估结论的形成。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及风险评估工作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并对其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评估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评估主体的责任不发生变化与转移,评估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独立自主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预防和化解措施;
(三)参加相关的会议活动;
(四)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二)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程序和要求;
(三)依法维护评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违法进行转包、挂靠等,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不得利用评估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七)向评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登记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委政法委定期组织开展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质量抽查,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提醒,一年被警告2次及以上,市委政法委将进行清退。
(一)违反程序开展评估工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评估结论、风险等级认定不准确,导致委托方作出错误决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评估事项在第一次审查中未获通过的;
(四)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评估工作被委托方投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的原因或者委托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五)违反保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情况将抄送其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评估工作组织不力,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编造材料,没有认真开展矛盾排查工作,社会稳定隐患未排、漏排,或故意隐瞒事实、故意降低风险等级,导致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有重大影响涉稳事件的;
(二)由于评估工作方法不当,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引发有重大影响涉稳事件的;
(三)因评估结论、风险等级认定不准确,导致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有重大影响涉稳事件的;
(四)存在恶性竞争、利益输送、迎合性评估等现象的;
(五)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评估工作,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重大负面事件的。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其机构名单由市委政法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处理,有权申诉或检举。
第十八条 评估主体不得与第三方机构串通勾连、弄虚作假,并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第三方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宜宾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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