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法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第三方评估机构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工作方向开展评估。
第四条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负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内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评估主体提供客观、准确、完整的依据,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中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受评估主体的干扰和影响,作出不科学、不客观、不准确的评估结论。
第二章备案
第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自觉向市委政法委申请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备案后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评估主体应当委托已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事项参照相关规定。市委政法委负责公布备案方式和备案流程。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新时代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组织章程。
(三)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具有5人以上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至少有1名在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建筑学或土地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工作人员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规政策,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评估内容等,具备运用科学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的能力。
(六)具备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良好。
第八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向市委政法委提交备案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作出相关承诺。市委政法委负责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在市级媒体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备案。经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承接衡水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第九条市委政法委择优向省委政法委推荐第三方评估机构,经省委政法委审批备案后可承接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第十条第三方评估机构注册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政法委报送相关变更信息。市委政法委及时向省委政法委报备。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需的工作信息。
(二)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独立自主评定风险等级,会同评估主体制定预防和化解措施。
(三)要求评估主体给予必要的协调配合,拒绝评估主体的违规请求。
(四)参加评估需要的相关会议活动。
(五)按照法律法规获取相应报酬。
(六)接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不得利用评估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二)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依法维护评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转包、挂靠等非自主评估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可聘请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但不得变相转包。
(四)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不得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参与任何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评估成果所有权归评估主体所有。未经评估主体许可,不得接受采访和对外透露评估工作信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评估成果。
(六)依法依约履行其他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告签署人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有以下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委政法委进行公开通报,取消备案,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委政法委。
(一)以虚假资料骗取市委政法委备案的。
(二)弄虚作假,虚构风险调查资料或数据;以虚假信息、诱导性表述等方式获取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会肯定性意见;故意隐瞒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作出低风险评估结论或者恶意抬高风险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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