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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问答1.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通过这种管理

1.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宗教工作是如何论述的?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什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进行的行政管理。

5.为什么要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体。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6.如何理解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通过这种管理,一方面把宗教生活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一方面纠正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侵犯宗教团体合法利益等违反法律和宗教政策的现象。这种管理,是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好地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而不是干预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和正常宗教活动。

7.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什么?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8.宗教与封建迷信有什么区别?

相同点:宗教和封建迷信都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都是在有神论的思想基础上产生。

不同点:宗教是一种思想信仰、一种世界观,有系统的教义教规,一定的宗教制度、宗教组织、宗教仪式、宗教活动以及入教手续,是一种文化现象。所有这些,封建迷信是无法比拟的。封建迷信一般是指诸如巫婆神汉、占卦算命、揣骨相面、风水阴宅、驱鬼治病、扶降神、测字圆梦、神水神药、消灾祈雨等等迷信活动。迷信职业者利用这些活动骗人钱财,把它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党和政府对封建迷信采取坚决取缔的政策。

9.宗教与邪教有什么区别?

邪教不是宗教。邪教特指邪恶的说教和一股邪恶的势力,通常具有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非法敛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等特点,是社会的毒瘤。

宗教与邪教的显著区别在于:爱国爱教是我国宗教界的传统,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而邪教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的,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发展、控制成员及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对邪教和各种不属于宗教的、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党和政府予以坚决打击和依法惩治。

10.如何界定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与我国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一种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两种情况有时相互交叉。

11.抵御渗透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必须深刻认识做好抵御境外渗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有效做好抵御渗透工作。

12.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做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团结起来。

13.宗教事务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哪些?

国务院行政法规2部:《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9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地方性法规1部:《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14.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

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开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进行的以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等活动,都是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15.为什么我国各宗教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如何理解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我国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广大信教群众做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指中国宗教事务由中国的信教公民(含宗教教职人员)自主办理,由中国的信教公民自己的组织(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进行管理,中国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宗教势力。

16.如何理解教育法关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哪些活动属于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教育与宗教相互分离,《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坏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7.我国政府对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首先,我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宗教信仰自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外国人可以在其住所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举行非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18.国家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什么规定?

无论是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还是内部流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都不得含有以下禁止的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

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11.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12.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13.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14.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15.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9.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两类。“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

20.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另外,场所设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2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22.《宗教事务条例》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主体有什么规定?如果基层没有宗教团体该如何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主体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23.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应开展哪些筹备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称民间非营利组织)。要设立这类社会组织,筹备工作不仅包括“硬件”(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等)的筹备,还包括“软件”(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等)的筹备。就“硬件”的筹备来说,现实中就有各类情况,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新建,指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新建相应房屋建筑等;二是改扩建,指已有房屋建筑,但不完全适合用于集体宗教活动,需要改造;三是租用或借用房屋来开展宗教活动。就“软件”筹备来说,要物色宗教教职人员,成立管理组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筹措日常维护经费等。特别要说明的是,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都必须经过两道程序,即申请筹备和申请登记。

24.什么是宗教出版物?什么是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

《宗教事务条例》中规范的宗教出版物包括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两类。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以满足信教公民宗教生活需要或者开展宗教教学、宗教研究为目的,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流通的宗教经典以及记载、阐释、注解宗教教义教规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是指以宗教文化研究为目的,由出版单位出版的、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范围很广,无论是出版单位出版的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还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无论是宗教题材的出版物,还是非宗教题材的出版物,只要内容涉及宗教,都属于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的范畴。

25.基督教的家庭聚会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有什么区别?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中涉及基督教原教派问题时应注意掌握什么原则?

在我国,部分基督教教徒有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的习惯,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有少数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查经、祷告。参加家庭聚会的教徒,除年老体弱的以外,他们同时也参加教堂的宗教生活,而将家庭聚会作为对教堂活动的一种补充。这种传统的家庭聚会,不属于《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范围。但是,如果活动的内容和参加活动的人数、人员构成超出了上述范围,就成为一种简易活动点,应当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应当依法履行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

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涉及基督教原教派问题时,要坚持平等、联合、团结的原则,不同原教派背景的教牧人员与信徒之间要互相尊重,通过协商处理好原教派之间的矛盾。不得以教派名义设立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时,不得冠以教派名称,不得在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挂出教派牌子。

26.哪些人员属于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是对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人员的通称。《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这一内容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是指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经宗教团体认定。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上的合法性的必经程序。除宗教团体以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经备案,不能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法律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这即是说,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至于各宗教哪些人员属于宗教教职人员,条例没有明确划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范围,应当由宗教团体来确定。根据各宗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活佛、喇嘛、觉姆,南传佛教的庇祜(或称都、法、召章)、帕西提厅(或称吴巴赛);道教的全真、正一派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专职哈提甫;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等;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等。

27.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建立了哪些制度?

《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前我国的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本宗教的传统和仪轨,已经形成了考核、认定本宗教的教职人员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如中国佛教协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等;中国道教协会的《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关于全真派传戒的规定》、《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关于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的试行办法》等;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阿訇考核认定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的《天主教爱国会工作条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制度》、《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关于神职人员行使圣事权的规定》、《关于重申神职人员行使圣事权的决定》等;中国基督教协会的《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这些规章制度规定了各宗教的教职人员应具备条件、考核认定的具体程序等。《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为与《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中国基督教协会已制定了《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已制定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修订了《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中国道教协会制定了《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和《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退职办法》,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正在加紧制定相关制度或对已有制度作必要的修订。

28.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目的是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9.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以及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以及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什么是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所谓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主要是指露天宗教造像的高度比较高,或者在一定范围内露天宗教造像的数量比较多。《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宗教造像的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或者群体宗教造像数量超过10尊。具体说,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越过10米;一类是指群体的造像,每尊虽高度(含基座)或长度未超过10米,但数量超过10尊。

《宗教事务条例》对滥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1.刑法对会道门、邪教组织以及迷信问题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32.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或者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擅自组织朝觐等行为做出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以及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宗教事务局继续在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并明确今年的主题为“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界对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的学习,深化对“国法与教规的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延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结合“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特别推出本期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问答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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