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的一个理论问题,其要点在于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这里所说的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现时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生产已经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这里所说的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中等水平或部门平均水平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劳动的主观条件。
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是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对于我们国家现实生活来讲,对于工厂既有工时定额制,也有项目包干制,当然更多的就是五天八小时工作制等方法,在农村就有土地承包制,日工工作量制等,用来实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转换计酬的。
扩展资料:
社会劳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社会性质。与“私人劳动”是一对矛盾。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产品直接表现为私人劳动;但社会分工又使商品生产者互相依赖,商品不是用来满足生产者的需要而是用来交换,并在商品出售后才表现为社会劳动。
劳动产品采取商品的形式,劳动采取价值的形式,这是由个别劳动(私有制条件下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的。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对立在商品生产中表现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对立,进而产生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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