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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问题认识的理论述评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问题认识的理论述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允许私营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重大判断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获得发展

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问题,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长期以来,学术界围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概念、判断标准、存在原因、消灭路径等进行了广泛探讨,既有共识,也有分歧。在梳理学界有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问题的四个原则,即坚持运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原则、坚持经济领域原则、结合生产过程原则和坚持社会阶级整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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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其中,在非公有制经济中,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关于剥削的问题。如何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认识剥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要面对和回答的问题。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既有共识,也有分歧,本文将对学界有关争论进行归纳和梳理,并提出认识剥削问题的四个原则。

一、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概念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允许私营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重大判断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获得发展,为我国经济注入了活力。但与此同时,私营经济中的剥削现象也相伴而生,有些企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甚至出现了一些“血汗工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形势下该如何界定“剥削”概念,在学界产生了分歧。综合看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扩展派”观点。该类观点认为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阶级革命目的而提出的剥削概念,过于狭隘,已不能满足今天实践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应该扩展。具体的扩展方向主要有三个。一是剥削主体的扩展。该类观点认为现阶段我国出现了“剥削权力化”的特征,即“政治权力经济化、经济权力自利化”倾向,导致剥削主体由单一的生产资料垄断者向多元化、交叉化方向扩展,包括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的监管主体在内的一切利益关系的支配或控制主体,都已经进入了剥削主体范畴,并且相互复合和交叉,形成了广义的剥削。二是剥削手段的扩展。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善、政策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导致剥削手段由经济手段向技术、行政权力等非经济手段扩展,具体表现就是权力寻租剥削、社会资源垄断与分配不公等导致的非经济剥削,以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下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和价格剪刀差造成的对农民劳动价值的剥夺等特殊的变相剥削等。三是剥削对象的扩展。这种观点认为,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各种生产要素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所以从历史的角度看,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角色不是固定不变的,仅仅把劳动列为占有的对象太片面,不能涵盖全部的剥削形式,应该把剥削客体从剩余劳动向个人收入或者其他所得拓展。认为在“强势的社会地位”和“无道德的损人利己”等剥削最基本的要素下,诸如拖欠货款、经理人内部控制、金融垄断等行为所导致的利益侵占,都构成了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剥削,所侵占的利益应纳入剥削的客体范畴。

第二种是“经典派”观点。该类观点强调应严格依据马克思关于剥削范畴的研究方法,在“生产方式”“历史主体”“社会制度”等层面界定剥削,反对剥削概念的滥用和泛化。有学者认为剥削首先是一种生产关系,因此,剥削现象必须与社会生产具有必然联系,是特定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其次,剥削现象与剥削主体的社会地位具有必然联系,是主体所无法改变的一种历史存在;最后,剥削现象与特定社会制度具有必然联系,在这一制度框架内是无法消除的。在此基础上,认为应明确反对把诸如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异化”“政治腐败”,以及“超额利润”“挣外快”“大男子主义”等社会现象纳入剥削范畴。也有学者从唯物史观出发,强调剥削范畴是说明阶级、阶级斗争的基本理论,不能简单泛化到社会成员的个体层面上来;要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层面去认识和把握,不能简单看作普通的社会现象。

第三种是“发展派”观点。这类观点主张深入挖掘马克思剥削范畴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以及隐藏的理论假设,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基础上,结合当代实际,发展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有学者指出,马克思的剥削范畴在理解经济关系方面具有科学性和独特价值,但当前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马克思的剥削范畴的隐含假设条件,应该给予认识和创新。这些被突破的假设条件包括:一是企业必须盈利,忽视了现代市场的风险;二是资本家集团独占剩余索取权的生产条件,与当代金融市场发展导致的股权分散化趋势不符;三是劳动力是商品,与目前的经济知识化、劳力资本化发展趋势不符;四是企业契约是完备的,与当前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显然不符;五是政府是市场经济的“守夜人”条件,与当今政府普遍介入经济调控,尤其是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应从变化了的实践基础角度来探寻马克思剥削范畴的现代形式。

笔者认为,马克思虽然没有直接给剥削下定义,但我们从他关于剥削分析的方法中,可以领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剥削的认识方法。比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同时,他把“剩余价值率”称为“剥削率”,认为“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马克思还指出:“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

结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剥削的阐述,笔者认为,剥削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关系,任何脱离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社会生产过程来谈论剥削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所以,剥削的经济意义远大于伦理意义,离开经济剩余的数量和结构,抽象地批判剥削的不道德、不合理,是没有意义的,最终可能陷入空想社会主义。同样,离开具体的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仅仅从商品交换和财富分配领域来讨论是否剥削,也会因为概念的过于泛化而失去研究该范畴的意义。另一方面,剥削范畴是与私有制紧密相联的,私有制存在方式以及存在范围的改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剥削的程度和剥削对象的范围,但不会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存在剥削行为这个事实。

二、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的判断标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经济剩余的创造和分配带有一定的剥削成分不可避免,但具体哪些行为是剥削,哪些行为不是剥削,现阶段判断剥削有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个问题说不清楚,就会造成不必要的理论困惑和道德负担,影响社会经济政策的科学制定。

面对我国现阶段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以下一些标准。

理论标准。有学者认为,只要是属于社会生产方式基础的、稳定的居于“非劳动者阶级”的、受到社会制度保障的劳动占有关系就是剥削关系,否则不是。

法律标准。部分学者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任何行为主体的收入,只要是合法收入,不论是来自按劳分配,还是来自按要素分配,再多也不是剥削所得;任何行为主体的收入,只要是非法收入,不论是通过什么形式得到的,再少也是剥削所得。由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真正需要担心的不是合法经营而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而是非法收入和剥削行为造成的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的问题,所以,用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判别剥削的标准,是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发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结果。

“三个有利于”标准。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特殊性,所以我们考虑剥削问题,不能像马克思一样站在被剥削阶级的立场上,来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和罪恶;而是应该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来探讨如何兴剥削之利除剥削之弊。从这个原则出发,“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一个实现了客观要求和主观目标辩证统一的立场,因而是我们判别我国现阶段剥削的现实标准。这类学者同时强调,坚持剥削问题上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就不能从主观好恶出发,就不能广义化剥削概念的界定和运用,就不能片面强调剥削的功与过。

生产力标准。部分学者认为剥削问题的认识应该遵循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由此认为“是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判别剥削功过的标准。但同时强调还要把握两个具体的界限:一是道义观点和经济学观点适当分开的界限,在剥削促进生产力发展时,要肯定其合理性并包容其存在,这时与道义是相矛盾的;在剥削阻碍生产力发展时,要采取否定和淘汰态度,这时与道义是一致的。二是适度剥削和过度剥削的界限,剥削者的剥削如果仅以无偿占有被剥削者的剩余劳动为限,是适度剥削;如果不仅无偿占有被剥削者的剩余劳动,还部分占有被剥削者的必要劳动,则是过度剥削。在剥削制度的上升时期,反对过度剥削; 在剥削制度的没落阶段,不论适度剥削和过度剥削都要反对。

综合以上各位学者的观点可见,现阶段判断剥削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这是共识;同时,把剥削标准表面化、阶段化也是普遍倾向。事实上,剥削本身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有特定的内涵和行为指向,其性质不应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断改变。法律、道德等并不是抽象的、绝对客观的,因而不应成为剥削与否的判定标准。同时,还要注意把“如何判定剥削”和“如何对待剥削”区别开来,使得关于剥削的认识回归到唯物史观的科学方法论上来。

三、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现象存在原因的认识

关于我国当前的剥削现象,学界普遍认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该承认私营企业剥削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关于如何认识当前剥削存在的原因,却有不同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剥削合理论”。这种观点主要从生产资料也参与创造使用价值出发,认为给予生产资料所有者适当的财富分配是合理的。

第二种是“剥削有益论”。这种观点强调在市场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价格同其他生产要素价格一样,受供求规律影响,伴随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劳动力商品不断因过剩而贬值,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因稀缺而升值,这在根本上有益于社会资源配置和生产发展。

第三种是“剥削暂时论”。这种观点从剥削的历史性角度出发,认为剥削是同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在生产力没有发展到能够同时满足所有人的物质需求的时候,对剩余索取权的争夺就不会停止,剥削的存在也就是客观的和必然的,但最终会伴随供需矛盾的消除而消失。

尽管上述观点看起来殊途同归,但从理论角度分析,对于现阶段剥削存在的原因,认识上却是大相径庭。这个问题如果被忽略掉,那么剥削的理论基础就丧失了,会直接影响到对现阶段剥削行为的政策走向以及未来“消灭剥削”的路径选择,因此必须重视。

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基础之上的,正是劳动价值论才使得剥削有具体的内容和明确的指向,也正是劳动价值论构成了剥削行为的道德负价基础,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剥削实现的途径和方法,更指明了消灭剥削的条件和路径。

四、关于社会主义如何消灭剥削的认识

“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尽管消灭剥削是一个伴随生产力进步的漫长历史过程,但也是贯穿社会主义发展每一阶段的重要任务。

有学者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从前提条件、目的、途径等多方面阐述了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问题。认为消灭剥削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突破了私有制的局限;二是建立了公有制。消灭剥削的目的也有两个:一是实现共同富裕;二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消灭剥削的实现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消灭私有制”。 这些学者同时强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在公有制占主体的情况下,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客观的、必要的。不能因此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经济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度混为一谈;也不能把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等同于鼓励剥削,同时把按要素分配都看作是剥削收入也是错误的。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消灭剥削,有学者提出了三点。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剥削问题上,必须始终坚持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相统一的原则。“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高纲领,要坚持不动摇;同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合法经营的私营经济剥削和外资经济剥削现象存在,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我们现阶段的“最低纲领”,不能超越阶段急于消灭。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决取缔非法剥削。对于诸如偷税逃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权力寻租、贪污索贿、雇用童工、克扣工资,以及各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把非法剥削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合法经营的私营经济剥削和外资经济剥削,既要允许存在、依法保护,又要依法监督和适度限制,警惕和防止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过度剥削和超经济剥削,不能把剥削现象泛化、扩大化、永久化和制度化。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是一个过程,只有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彻底突破私有制局限的时候,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有制经济,消灭剥削才能最终成为现实。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剥削也不能听之任之,要始终坚持正确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至于未来具体的消灭剥削的手段和途径,则是具体实践问题。

五、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问题的原则

综上可见,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剥削问题,理论界仍处于探索和争论之中,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实践的不断发展,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会越来越深入。结合学界的争论,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剥削问题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问题的认识,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坚持运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原则。劳动价值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剥削问题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分配,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这一点尤为敏感和重要。只有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基础上来分析和认识我国现阶段的剥削问题,才既可以保持剥削在实践中的历史一致性,实现理论自洽和理论发展,又可以科学界定其性质和范围,实事求是,做到相关政策有的放矢。相反,如果离开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这个基础,我国现阶段的剥削问题就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要素价值论理论、供求价格理论等西方经济学理论混为一谈,这样会造成在方法论上对私有制经济性质、内部分配关系的错误认识,抹杀剥削关系,为私有制辩护。这种认识与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共同富裕目标等都是相悖的。

第二,坚持在经济领域内认识剥削问题的原则。剥削由于涉及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所以常常会引发人们关于剥削的道德谴责和伦理批判。但马克思曾经说过:“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剥削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它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而是有客观的物质基础和发展规律的。虽然经济上的剥削往往需要借助非经济手段,但剥削是“通过纯经济的途径”产生的,必须“用纯粹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坚持在经济领域内认识剥削问题,能够有效排除道德情绪的干扰,真正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社会所有制的结构体系、社会经济体制的运行要求等角度理性认识和对待剥削问题,以便于在政策制定上从实际出发,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可否认,剥削不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容,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经济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我们不能超越阶段,人为地取消规律。不能因为人们主观上不喜欢或者不愿看到,就对剥削进行情绪性批判。只有坚持在经济领域认识剥削问题,才能把剥削的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区分开来,把剥削者的经济角色和社会角色区分开来,在全社会营造客观公正环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调动各种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使之为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坚持结合生产过程判定剥削的原则。剥削虽然表现在结果上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占有,但根源却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剥削关系是在生产一开始就确立了的,这种由于私有制带来的生产过程中的不平等关系,最终必然导致交换过程和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形成剥削。如果不强调这一点,离开生产过程,仅仅从不等价交换、不公平分配的现象出发,将其统统判定为剥削,就会出现日常商品买卖中的讨价还价的双方,不是你剥削我就是我剥削你的结果;也会出现老师剥削学生、父亲剥削儿子等等荒唐的结论。

所以,判定剥削一定要结合生产过程,考察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关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虽然剩余价值——超过资本家预付价值的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的占有,是由劳动力的买和卖引出的,但这种占有是在生产过程中完成的一种行为,并且是生产过程的一个本质要素。”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还曾经进一步明确指出分配关系的改变并不等同于剥削关系的改变:“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特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同样,也不会消除雇佣工人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同时,马克思也注意到了“剥削”与作为“不对等交换”的“非剥削”之间的本质区别。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既可以从简单商品流通中产生,例如货币充当支付手段时发生的情况;还可以不依赖商品流通而出现:“古代世界的阶级斗争主要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斗争的形式进行的;在罗马,这种斗争以负债平民的破产,沦为奴隶而告终。在中世纪,这种斗争以负债封建主的破产,他们的政治权力随着它的经济基础一起丧失而告终。”前者从单纯交换中产生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可以由同一些流通当事人交替扮演,具有暂时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仅仅是一种不对等交换,不属于剥削范畴。而后者不依赖商品流通而出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则“一开始就不是那样愉快,并且能够更牢固地结晶起来……所反映的不过是更深刻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对抗”,具有固定性、必然性和确定性,构成了对立性的剥削关系。

也许有人会说,资本主义流通领域、其他非生产领域不是也有剥削吗?笔者认为,流通领域和其他非生产领域的剥削,从根源上看,都是从生产领域剥削关系中派生出来的,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扩展,是源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众所周知,马克思在研究产业资本循环的公式时,抽象掉了商业资本、借贷资本和银行资本,这是因为这些资本形态都是产业资本执行职能,逐渐从货币资本、商品资本中分离出来形成的资本形态,一旦分离就与产业资本并列。但显然从来源上看,它们依然是产业资本派生出来的资本形态。认不清这一点,容易滑向商业资本、借贷资本、银行资本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错误观念。可见,离开生产领域,仅从分配领域和交换领域来判定剥削,极容易造成错觉和误判。

第四,坚持从社会阶级的整体角度认识剥削的原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剥削的执行者和受益者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体,但剥削关系却是基于社会经济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关系,它在根本上受制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也受制于庞大的社会制度体系,反映的不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阶级关系。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要说明一下。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阶级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不要个人对剥削关系负责,就是反对把阶级之间反剥削斗争的历史过程,简单等同于在现实中对剥削者个体的歧视、排斥、打击甚至消灭,这一点对于我国现阶段保护人民私有财产、打消非公经济所有者的顾虑、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非常重要。坚持从社会阶级的整体角度看待剥削,还可以有效防止剥削的泛化,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双方的不等价交换——由于价格机制的作用,这是每天都要发生很多次的事情,完全和剥削无关。马克思就曾经批判过把流通领域的偶然性视同阶级性的观点:“互相对立的仅仅是彼此独立的卖者和买者。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随着他们所签订的契约期满而告结束。要是交易重复进行,那是由于订了新的契约,它同以前的契约完全无关,在这里同一买者和同一卖者再次碰在一起只是偶然的事情。”从中绝对不会衍生出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被另一部分人无偿占有的剥削关系来。“因为买卖只是在个别人之间进行,所以不可能在这里去寻找整个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剥削问题的重要方法论。只有坚持阶级分析方法,对我国现阶段剥削问题的认识才不会陷入孤立的、片面的、个人主义的观点,才能真正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历史趋势、发展阶段和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的有机结合中,深刻把握这一问题。

【作者:沈文玮,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本文原载《政治经济学评论》2018年第1期,授权察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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