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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社会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上海政法学院社会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进一步规范学校社会教育培训的管理,根据市教委相关要求和《上海政法学院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二级学院要严格依照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二级学院在开展培训过程中,不得损害学校名誉。禁止开展以下培训项目:

(一)与国家法令政策相抵触的培训;

(二)影响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培训;

(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的培训;

(四)非本校办学单位,未与上海政法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以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上政” 名义办学,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培训;

(五)学校禁止的其它培训。

第十一条 各办班单位需要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班的,还应当报经国际交流处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在社会培训班办班审批过程中,出现资源冲突无法协调的,学校办公室则根据接受上级培训任务、服务政法工作、培训班已备案项目、申请时间优先为原则审批。

培训活动进行过程中,遇到学校重大活动与培训活动发生冲突时,各办班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举办的社会培训项目,每期开班在校内外发布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的,办班单位应将资料样张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制作发布,办班单位应保证备案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合法、真实。

第十四条 送审材料一经备案,办班单位不得自行更改; 如需更改则需重新进行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各办班单位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培训工作原则上应当由本单位领导分管。

第十六条 办班单位应向学员公示开班时间、上课地点、教学计划、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并严格按照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教学培训计划开展教学工作,选派合格的教师承担教学 任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期间,培训学员凭“培训学员证”进出校园。对于未办证件的学员,门卫有权禁止其出入校园。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负责收回结业学员的“培训学员证”。所有学员应当遵守校园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

办班单位应将办理“培训学员证”的学员名单、人数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社会培训项目属于学校法人行为,各办班单位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各自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培训协议。

第十九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可以向培训学员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培训结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明”,盖有“上海政法学院教育培训专用章”。

办班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向参加培训的学员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和结业证明等证书。

第二十条 办班单位需要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应在项目开班申报时提出申请,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结业证书样张,并按规定做好制证、发证签收工作。

第七章 结项归档

第二十一条 办班结束后两周内,办班单位应至学校办公室办理培训班结业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结项表》和办班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办班单位应当做好培训资料的归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培训协议书(合同)、办班登记表、学员报到登记表、培训手册、结项表、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需要学校归档的,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培训经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并按照学校财务两级管理的规定执行。

(一)级学院以学校名义独立办班,培训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学校账户;

(二)二级学院联合办班,培训总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学校账户。

(三)不得低价使用学校资源,不得损害学校利益。联合办班的,我校占有的收入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0%。

第二十四条 各办班单位所收取费用应当进入学校财务统一账户,不得在校外私设账户,不得隐瞒、截留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各办班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由计财处开具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费凭证,不准不开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六条 各办班单位需要支付合作办班费用的,应当持有关“合作协议”,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

第二十七条 办班结束后两周内,各办班单位将费用结算清单提交与计财处,计财处根据费用结算清单进行收入分配。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培训办班类型收取管理费。

(一)二级学院以学校名义独立进行社会培训,培训地点在校外,学校收取总收入的8%;

(二)二级学院以学校名义独立进行社会培训,培训地点在校内,学校收取总收入的10%;

(三)二级学院与外单位联合进行社会培训,培训地点在校外,学校收取收入的10%;

(四)二级学院与外单位联合进行社会培训,培训地点在校内,学校收取总收入的15%;

(五)二级学院承担的校外机关事业单位培训任务,学校不收取管理费。

联合进行社会培训是指我校在培训过程中主导招生、教学过程,校外单位共同参与培训、共同参与收入分配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举办的社会培训、承担的校外机关事业单位培训任务,使用校内住宿、场地的,住宿、场地费用学校按照60%标准进行结算;空调、物业服务等其它费用据实结算。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承办的各类培训,培训所得全部上缴学校;对继续教育学院运行及社会培训的成本核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结余经费可以作为办班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可以用于项目建设、课程开发、添置教学设备、补充办公经费、办班市场开拓差旅费、招生宣传费用等有助于推进事业发展的各类支出。

第九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举办社会培训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办培训班负领导责任,培训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 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学校没收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产生不良后果的,学校取消该办学单位的培训办班资格,并对主要领导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办班单位在培训办班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二)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及违反学校财经纪律的,应当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责成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三)对私自印发结业证明(书)的,责令追回证书,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举办培训而影响到学校正常学历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授予学历或学位的合作办学不属于社会培训范畴,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的培训活动,按照原规定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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