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默(John E. Roemer)是西方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流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国内对罗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分配正义理论和政治竞争理论上,对其从环境经济学视角所阐述的代际正义(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思想关注不够,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
更合理表达出“可持续”要求
罗默和温贝托·弗拉瓦多(Humberto Llavador)、乔奎姆·西尔维斯特(Joaquim Silvestre)等人构建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理论,主要应用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并将该团队使用的代际社会福利函数称为“可持续主义”(sustainabilitarian),他们认为这一概念能更合理地表达出“可持续”的要求。
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罗默系统阐述了代际正义思想,其论证理路与功利主义有着明显不同。功利主义只强调世代福利水平的贴现总和最大化,而不强调福利的跨代公平分配。罗默的代际正义思想则是一种平等主义的正义思想,是对罗尔斯代际正义观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上的一次延伸,主要目的是解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通过梳理研究,可以发现罗默的代际正义思想有着完整的逻辑体系。但是作为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罗默的代际正义思想在三个方面存在着局限性。
罗默代际正义思想的局限性
首先是代际正义主体视域的局限性。代际正义主体解决的是谁的正义的问题。罗默认为,代际正义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正义,而不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它与许多环境伦理学中倡导的“种际正义”(interspecific justice)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罗默也注意到了要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人类要承担不损害物种利益的义务,但在他的论述里,其他物种仍然只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是给人类带来效用的资源。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的权利无视、对自然的征服和掠夺,遭致自然的无情报复,从而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伦理学随之兴起。生态伦理学,尤其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将原本是人类所专有、独享的权利扩展到动物甚至整个自然界,赋予它们平等甚至超越人类的权利资格,使其他物种甚至自然也成为权利的主体。而作为一种生态正义,罗默的代际正义完全忽视“种际正义”对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显然是有局限的。此外,罗默的“人与人之间的正义”,主要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正义关系,此处的“后代人”是指“尚未出场的人类后代”。罗默认为,代际正义与代内正义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在论述污染气体排放权如何分配时,罗默认为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个是在各国之间如何分配,即代内的国际正义(international justice)问题;另一个是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如何分配,即代际正义问题。同时,罗默认为,解决代际正义问题是解决代内正义问题的前提。虽然罗默如此清晰地划分“代际”与“代内”在逻辑上有助于分析问题,但是极大地简化了代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其对代际之间交往渠道的分析显得明显不足。
其次是代际正义客体视域的局限性。代际正义客体解决的是何种正义的问题。因为不同代不可能同时出场,甚至后代人能否出场完全取决于当代人的这一天然特点,罗默没有考虑程序正义的问题,而将代际正义仅仅局限于分配正义,尤其是代际福利分配的正义。这种代际正义暗示着“今天的人们的需要和在某个遥远的明天的没有出生的子孙的需要之间”存在冲突,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正义的分配。因此,不同的分配标准,就是罗默的代际正义思想与其他代际正义思想的区别。罗默对贴现功利主义对后代子孙福利的歧视进行了批判,认为任何世代子孙都有取得相同福利的公平权利。他批判功利主义用总和最大化作为正义的原则,并将“最大最小”原则应用于其代际福利的分配,体现了其作为平等主义者的正义观。因此,罗默的代际正义的术语也经常代之以代际平等的表达。作为平等主义者,尤其是社会主义者,罗默认为,一个社会应该促进人类的发展,同时也要提升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显然,罗默试图摒弃功利主义传统,而用罗尔斯主义的平等框架来阐述自己的代际正义观。
自从罗尔斯对平等主义研究复兴以来,关于平等应该是什么的质问就不断涌现,大多数讨论的参与者,也都赞成这样一个连罗默自己也称之为客观的观点,即平等的客体应该是一种可独立衡量的东西,例如罗尔斯、阿马蒂亚·森和德沃金分别提出的基本善、能力以及资源。但罗默代际正义思想中的正义客体,是福利或者效用,是一种非客观主义的平等客体。然而,福利或者效用只能通过知道被问者的效用函数来测量,也只有当存在一个人际比较单位范围时才能够进行人际比较。因此,很少有学者认为福利平等是一种能够被接受的伦理。所以,罗默的代际正义思想,虽然钻进了罗尔斯主义的平等主义框架,但却没有逃出功利主义的主观主义桎梏,这导致诸如“只关心结果的公正”和“概念规定得过于狭窄”等大部分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评,几乎也都适用于对罗默代际正义思想的考量。
最后是代际正义实践视域的局限性。代际正义实践解决的是何以正义的问题。罗默将代际正义问题仅仅归结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而对于何以实现该种正义则没有具体的论述。事实上,代际正义除了关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还涉及当代人对人类文明传承、发展的义务,以及对将来产生的危害结果的补偿责任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人类的各种文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都需要在世代之间传承,进而推动整个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因此,当代人有使人类文明获得世代传承的义务。这种文明不仅仅包括罗默所讲的带有正外部性的科技发展,而且包括一些有关民主政治、人权保护等内容的政治文明等。而这并不涉及分配问题,涉及的是当代人负有保证后代人分享和促进人类文明的资格的义务问题。
当代的技术发展给当代人带来福利的同时,也有给后代人带来伤害的风险,基于对等正义的要求,这就要求当代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后代人可能受到的伤害进行弥补。因此,当代人的发展有可能给后代人带来正的外部性,也可能带来负的外部性,当代人有将这种正的外部性传承给后代人的义务,也有为将负外部性带给后代人而进行损害弥补的义务。而且,当代人还承担着矫正正义的义务。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人类历史发展至今的结果,不是在“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后进行的选择,而是自然和社会演化的结果,这种结果必然带来了当前的非正义,而在一定程度上,“未来代际的非正义是目前代内非正义几乎不可避免的结果”,纠正当前代内非正义是对未来代际非正义的一种预先措施。因此,代际正义不仅仅是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分配正义问题,也应当明确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和义务。
主张平等对待各代福利具有启示意义
“全球变暖”已被公认为21世纪最紧迫的全球性生态问题之一,生态危机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对于造成生态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当代学者从各个视角寻求突破,以期为解决全球性生态问题提供更多、更合理的新的理论视角。
虽然罗默的代际正义思想在主体视域、客体视域以及实践视域方面存在局限性,但作为一种生态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平等主义代际正义,其主张平等对待各代的福利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我们当前明确当代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反思当前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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