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党的领导 全民守法 依法治国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一、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领导带头是关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莫纪宏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把大力推动全民守法作为重要支撑,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才能形成守法光荣和守法有责的良好风尚。”
专家认为,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立法、执法、司法三者的末端,前三者的“营养”或者“毒素”都在全民守法这个层面上堆积与滋生,盛开“鲜花”或者“恶之花”。只有通过制度设计,建立顺畅的纠错机制,才能筑牢法治社会之基。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要循序渐进。“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领导带头学法至关重要,他们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对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有重要作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士成认为,培育全社会的法治精神、法治信仰,需要从“大”处破题,才能形成全社会衡量是非对错的共同标准,“大”就是指领导干部。
对此,全会提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二、实现全民守法,要先做到全民懂法
全会指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自1986年至今,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已走过近30年,今年已进入“六五”普法规划中期。近几年,尤其是党的十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但我国国情要求普法工作者仍需在普法模式再创新上下功夫。
有专家建议:首先,普法宣传要做到深入群众,与群众面对面,有的放矢;其次,普法宣传要密切联系实际,要引导群众从正面典型中感悟守法对己、与人、为国都是好事,从反面教材中看到违法对自己及家人、社会造成的危害;再次,普法宣传要做到形式新颖、多样。
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普法“路线图”――“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
三、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全会对法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论述引人注目。
“全会在许多民生问题上提出了极具操作性的目标,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与三中全会决定中“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表述相比,四中全会强调“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对三中全会改革要求的进一步展开,可以看出中央让依法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的决心。
2014年2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就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等问题作出部署,构建“半小时”法律服务圈、建设乡镇法庭、推行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专家表示,四中全会为各地正在积极探索的法律公共服务实践树立了方向。
“全会提出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两个关键点:一是要扩大覆盖面,二是要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覆盖范围从仅限于请不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扩展到如今需要法律服务的低收入人群。而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让法律服务惠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也成为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周汉华还指出,因为服务的非盈利性质,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援助效果较差,群众意见较大。因此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规范,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不仅需要“量”的扩大,也需要“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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