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研大神,考研知识的勤劳搬运工,研究管理学学科以及政治学有很长时间了,目前很想为考研学子贡献我的一份力量,所以有了今天的分享,跟我一起来吧~
【“快来加入我们的行政管理研友组织:22/23公共管理/行政管理考研答疑备战群(点击群名称入群或搜索群号630336672,备注 知乎 即可)”】
作者简介:
赵小平(1982年—),男,西藏林芝人,祖籍四川,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摘要:
实践中,并非所有社会组织的行为都对社会治理产生积极作用,有的甚至相反。研究发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有四类,其中只有价值与情感驱动的合作行为才对社会治理产生明确的积极作用,利益驱动的合作行为则在有效监督下才能发挥积极作用,而其他两种抗争类行为则可能产生消极阻碍的影响。不同行为类型在一定条件下可互相转化。建议现有制度按照社会组织的行为类型做分类管理,视具体情形采用支持、监管、控制和转化等政策手段,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社会组织 作用类型 分类管理 精准施策
相关知识点:
社会治理 社会组织 基层议事协商 相对剥夺理论
研题点睛:
1.请运用社会组织相关知识,结合我国社会实际谈谈关于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2.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有哪些呢?其行为特征又是什么呢?社会组织的未来发展路径又是怎样呢?
一、引言
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的作用是通过组织化的行为来实现的。有研究表明,并非社会组织的所有行为都能对社会治理产生积极作用,有的甚至会出现消极破坏的影响,而来自行业所反馈的现实困惑也的确引人警醒:一是社会公益领域中“江湖化”、“等级化”、“逐利化”的现象引人关注,二是不少务实服务的社会组织抱怨“政府越支持,作秀的组织越多,自己生存空间反而越狭窄”,三是一些政府部门也开始质疑投入大量资源发展社会组织的有效性和潜在风险。由此可见,在社会治理视阈下,社会组织的行为类型可能是存在分化的,其对应作用也呈现出一个积极与消极并存的格局。
于是,对社会组织不同的行为类型及其对社会治理的作用进行研究,形成针对“行为类型”而不是“组织类型”的分类监管与引导支持体系,对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改革、形成“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从组织行为的特征出发,着重分析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四种不同行为的特征和转化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按“行为类型”做分类管理和精准施策的政策建议。
二、社会组织的行为对社会治理作用的文献回顾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为实现其建立的宗旨,自行产生动机、采取行动和获得效果的过程,是动机、行动和效果的统一。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的作用是通过组织行为来完成的,其作用结果在诸多文献中被赋予了积极的评价。
首先,相对于政府,社会组织具有类型多元、规模小巧、扎根基层等特征,因而对社会需求的响应行动便更加灵活、快速和个性化,成为基层公共服务递送体系中的重要组分;
其次,社会组织是联接社会成员的横向纽带,其行为在服务之外还承载着“友好、关爱、尊重和公正”等价值元素,从而增进社会在价值层面的团结与融合;
第三,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参与基层社区议事协商等行动,培育社区公众的契约精神和理性协商的能力。比如,吴结兵和沈台凤的调查就表明,社会组织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拓展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以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在一些社会创新的前沿地带,有的社会组织凭借超强的创新能力,跨界整合来自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资源,创造性地解决了社会难题,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宝贵的思路。
不过,并非社会组织的所有行为都对社会治理是积极促进的。有研究表明,有的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借着政府背景成为“红顶中介”,不仅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合理收费,而且还制造行业垄断、破坏市场公平,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一些社会组织(主要是部分基金会)通过做假账、过假账、改变用地性质等方式来帮助一些企业偷税、漏税、逃税或非法用地,不仅给国家财税造成损失,而且形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近年来政府还发现并惩罚了一系列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比如,2018年上海市社团局就重点发现和打击了一些社会组织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骗钱敛财的非法行为。在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的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专栏曝光的“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数量达到了上千条。
由此可见,社会组织的行为对社会治理的作用是分化的,呈现出积极与消极并存的格局。现有的研究虽然在此两方面均拥有涉及,但总体来讲还缺乏一些系统的框架对社会组织的行为作更深度地分类分析。
三、四类社会组织行为的特征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比较
将互动方式和驱动来源进行交叉,那么就可以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分成以下四种:
(一)利益驱动的抗争行为
利益驱动的抗争行为是参与主体基于理性计算后的策略性选择。根据政治过程理论,参与社会抗争的主体被假设为随时计算成本收益的理性人。在他们眼中,现有的制度是一种蕴含着“政治机会结构”,参与者将根据政治机会结构的变动来选择自己的行动策略和组织方式。于是,一旦抗争有利于在现有的政治机会结构中获得利益最大化,他们将可能选择抗争。
比如,2000年左右的一些环保冲突的场合,环保组织并非执着于抗争,而是在按照现有制度难以维权之后,希望通过“将事情闹大”引起政府和社会关注,进而逼迫企业和政府做出让步。2006年,为了揭发淮河污染企业,安徽绿满江淮主动与媒体合作,精心策划了一系列新闻事件(如“40名小学生40篇污染的抗议书”),引起了轰动效应,利用媒体曝光和舆论压力给该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施压。一旦企业让步,环保利益得到维护,集体抗争行为就自然消解。
因此,对利益驱动的抗争行为,其动力来源是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计算,尤其是对抗争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后的策略选择。由于这种方式具有较大的政治和社会风险,所以社会组织的态度是谨慎的,更多的情形是迫于无奈而为之。当然,也有极少数情况会养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习惯。但无论是那种情形,集体抗争的出现都意味着我国社会治理在某个点位上出现失衡。虽然暂时的妥协可能缓解矛盾爆发,但如果没有优化举措,长期看来都会对社会治理产生较为消极的影响。
(二)价值与情感驱动的抗争行为
除了基于利益的策略性选择之外,社会组织的抗争行为也可能来源于机构的价值、文化和情感的驱动。前者多见于西方民主价值主导的、有集体抗争文化习惯的社会组织。这样的组织在当今中国存在的空间极小,仅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少数接受西方民主思想或资金资助的草根组织中有短暂出现过。受情感(通常是负面情感)驱动的集体抗争行为,往往是在严重的不满、怨恨或被孤立的情绪被激发却得不到调节或补偿时发生的。
在研究农村集体抗争的行为动因时,应星认为农民持续的政治行动既不是物质利益的直接反应,也不是专业动员或小人挑唆使然,而是因为他们“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被打破,他们最起码的人格尊严被侵犯,最基本的生存伦理被破坏而激起的“气”所引起的。此外,还有一些长期被社会边缘化的特殊群体组成的自组织,在严重的被剥夺感的驱动下,就可能通过集体抗争的形式来发泄内心不满。
对这类抗争行为,社会心理学领域的学者们喜欢用“相对剥夺”理论来分析起源。他们认为,某些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负面情绪(如不满、疏离、漂泊和孤立等)是造成集体抗争核心因素。当社会的能力无法满足人们自认为合理且重要的主观期望时,不满情绪就容易被激发出来。于是,许多社会抗争往往没有发生在社会状况最糟糕的时候,而是在长期繁荣难以为继之时。
在很多情况下,受价值理念和情感驱动的抗争行为会呈现出非理性的状态。为了践行理念和发泄情绪,有的组织可能会走向极端,哪怕是付出很大成本也执意抗争。于是,相对于利益驱动,受价值与情感驱动的抗争显得更为彻底和持久,对社会稳定的冲击也更大——不仅会造成社会的深度撕裂,而且对组织本身也会带来较大创伤。
(三)价值与情感驱动的合作行为
价值与情感驱动的合作行为是社会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的价值理念和慈善利他的积极情感(如同情心、同理心、公正感等)驱动下,与利益相关方开展合作的行为。
价值和情感驱动的合作行为与当前社会多元共治的价值理念是一致的。虽然各类法律规章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但这并不代表社会治理会退化成一套冰冷的制度,而是应当形成一种以“尊重人本身”为特征的现代共同体。通过文体活动、公益慈善、社区服务、居民互助等方式,一些社会组织(如成都爱有戏社区发展中心)运用社工手法帮助公众在建构社会的过程中还原人本身、传递公民性,不断积累友好、尊重和欣赏等积极的价值元素。
除了带有社工温情的服务之外,还有的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推动议事协商,譬如北京社区参与行动服务中心就是典型代表。由于议事协商需要将各个利益方的核心诉求都表达出来并通过有序且有效的议事规则进行协商,那么理性、公正、平等、参与等价值元素就显得非常重要。
(四)利益驱动的合作行为
利益驱动的合作行为是指社会组织的合作行为是基于个体利益最大化考量后的策略性选择。如果监督到位,持此类合作行为的社会组织会按照契约内容开展合作行为。但如果有机可乘,它们也可能产生投机行为,甚至不惜损害公共利益去攫取机构利益。比如,在当前政府购买逐渐加大的背景下,部分社会组织参与的第一目标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而是如何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于是,做一些表面形式的活动、造一些真假参半的资料便成为此类组织在政府购买中套取经费的常见行为。如果对此不加以遏制,那么就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那些追求社会目标并务实服务的社会组织会在竞争对手的投机行为中处于竞争劣势,因为它们不仅在解决真问题的过程中会付出更多成本,而且过程材料的呈现能力可能远不如投机者。
当然,利益驱动的合作行为并非一定对社会治理产生负面作用,因为“逐利动机”在一个科学有效的监管环境下也可能产生积极效果,这点在市场领域已经得到充分验证。在社会服务领域,不少企业为了拓展业务资源、获得政购资格,纷纷出资成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当过程监测和成效评估由专业第三方承担时,不少企业背景的社会组织利用专有技术开展社会服务,不仅执行效率高,而且服务效果好,对社会治理从客观上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是存在分化的,至少可分为四种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动力来源、行动特征以及对社会治理的影响都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四、四类社会组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根据已有研究,同一个组织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其价值理念和面临的利益结构也可能是不同的,而且会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于是从理论上讲,即便是对同一家社会组织而言,四类社会组织的行为也可能相互转化。
第一,如果利益结构发生了变化,让社会组织意识到合作的收益远大于抗争,那么利益驱动的抗争行为就可能会转化为利益驱动的合作行为,反之亦然。2007年,在甘肃某地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国企污染饮用水的事件。村民与当地政府进行交涉,政府最初采取的是或压制或回避的态度。次交涉无果后,村民采取了暴力和宣泄的手段,最终演化成复杂的公共冲突。2008年,一个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进入,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一开始,政府依然是态度强硬。对此,社会组织吸引相关媒体对此事件进行报道,其中也包括一些境外媒体,引起了国内外公众的普遍关注,很好地向地方政府起到了施压作用。后来,可能是遭受公众和上级政府的双重压力,地方政府的态度逐渐软化,愿意和公众协商解决方案。此时,社会组织立即改变了策略,解除极限施压式的方式,继而成为政府、企业与公众协商的支持者,甚至帮助政府解决了部分民众不愿支付自来水费的难题。最终,水污染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第二,如果价值理念被激活,让社会组织意识到“合作共赢”而非“对立抗争”才是践行组织使命的价值基础,那么执拗的抗争者可能将转化为意志坚定的合作者,反之亦然。安徽阜阳南塘兴农合作社就是典型案例:上世纪90年代,该地区三农问题突出,农村矛盾重重,合作社理事长杨云标组织农民维权抗争,曾与政府关系一度紧张,呈现出“双输”的困局。后来杨云表参加了一场由三农专家温铁军主办、主题是乡村建设的会议,会上一位农村发展的专家开导他,“我们是为了生活更美好,而不是为了抗争”,让他深受启发。后来,他不再组织农民与政府对抗,而是把农民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社,利用政府政策和市场规律来解决农村问题,比如运行良好的小额信贷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第三,如果情感被引导和转化,让社会组织从消极的被剥夺情绪中缓和过来并逐渐过渡到积极的被关爱情感中,那么它们也有可能从抗争者转化为合作者,反之亦然。这是一个抗争风险最终被化解的案例:这是一家扎根在北京郊区某村服务流动人口的社会组织。自进驻该村以来,该机构一直与政府和村两委合作,优良的服务得到群众一致好评。不过,2016年底,该村新上任村长因为非法收取驻村机构(4家企业和这家社会组织)费用而遭到该机构的拒绝。对此,村长恼羞成怒,遂断水断电并施压农户回收租给社会组织场地。社会组织找村长寻求和解失败,然后便找之前合作的若干政府部门调解,但发现都不愿“蹚浑水”。眼看着隆冬将至,机构陷入巨大的焦虑,受益对象也义愤填膺。此时,有境外媒体找到该机构负责人,说可以帮着曝光此事向政府施压,但最终遭到机构拒绝,因为他们知道境外媒体将会将此事夸大,借此攻击北京人口疏解政策和造谣政府打压社会组织。幸运的是,该机构最终找到熟人疏通达成和解、化解了危机。试想,如果该机构彻底被不公正感或愤怒情绪主导,至少可能出现以下抗争行为:一是动员受益对象(多数是流动人口)进行群体抗争,二是利用境外媒体将事情闹大。无论哪一种,都可能造成群体性社会冲突,进而产生极为负面的政治影响。
第四,如果社会组织在合作中发现合作方的价值理念与自己相差甚远,但基于利益考虑还需要继续合作,那么就有可能从价值与情感驱动的合作行为向利益驱动的合作行为转化。比如,在现实中会看到一些社会组织在实施基金会资助项目时认真务实,但在执行政府购买项目时却持应付态度。原因比较复杂,但其中之一便是:一线社会组织与基金会的价值理念(如平等、尊重、问题导向)较为接近,但与部分地方政府的价值理念(如等级尊卑明显、重规范而轻实效)却有较大差异。在“胳膊扭不过大腿”的现实中,即便最开始是基于价值情感驱动的合作,也可能逐渐转为利益驱动式的合作。当然,也有反例,比如北京市残联政府购买项目中,北京市残联聘请了一家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支持性评估。在服务过程中,该机构做了大量的能力建设和政社互动工作,反倒让不少曾经对政府(残联)持反感态度的社会组织消除了误会、转变了观念,开始与政府一道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
五、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要大力支持持有价值与情感驱动合作行为的社会组织发展
持价值与情感驱动合作行为的社会组织是最有可能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做出建设性贡献的社会力量,党和政府要有识别它们并紧紧团结在身边的战略眼光。
1.精准识别,建立名录。政府要委托专业机构或组成委员会,通过材料搜集、实地调研、侧面咨询和观察等方式,选出可以服务本辖区的以“价值与情感驱动的合作行为”为主要行动特征的社会组织。在识别的基础上,还应完成两项工作:一是形成清单、列出变量、补充材料、形成社会组织的基础数据库,为下一步构建社会组织诚信体系打下基础;二是按照专业能力将这些社会组织分为“专业能力较强”和“专业能力一般”两个类别,为下一步分类支持提供基础。
2.设立专项,分类支持。设立专项计划,支持以“价值与情感驱动的合作行为”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组织的发展。一是要分类支持,对专业能力较强的社会组织,要侧重于支持其总结梳理并推广经验模式、“传帮带”同领域其他组织;对专业能力一般的社会组织,要通过能力建设提升其对专业性的重视程度和服务技能;二是要多维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经费补贴、影响力债券等形式,在项目资金、场地、设施等和关系协调等多方面予以支持;三是要特定委托,充分用好此类社会组织“解决社会问题动机强烈、与社会治理理念高度吻合”的特征,特定委托一些量化指标很难考核但却极为重要的软性服务或创新项目。这样一来,不仅大大降低监管成本,也有利于社会服务产品的落地与持续创新。
3.科学评估,以评促建。一是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将社会实效和专业能力作为评估核心指标的政策导向,切忌陷入只看动作不看效果或只看量化不看质性的指标陷阱中;二是要选择有足够专业能力的机构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切忌选择自身专业性较差而过度依赖外部专家的“皮包机构”;三是实施支持性评估,即评估机构不仅要监测项目质量,而且要提供对应的能力建设服务,切忌陷入“居高临下”和“只挑毛病,没有支持”的管控式评估的困境。
4.构建诚信体系,实现优胜劣汰。建立社会组织的诚信体系和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一是将社会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解决问题专业能力作为重要指标放进诚信体系中;二是建立社会组织的诚信数据库,每年更新评价结果;三是将政府购买等政策与社会组织的诚信得分挂钩,让诚信好的机构可以在入围资格、资助年限和金额方面得到优先和特惠;四是诚信评价体系要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运作,切实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要通过明确的契约、有效的监督和适当的引导来规范与转化社会组织的利益驱动型合作行为
一是明确开放领域的特征,即开放流程较为成熟、产出标准较为明确、效果测量可操作性较强的服务领域给“利益驱动型合作行为”主导的社会组织;
二是要以“有实效”和“可执行”为原则来设计成效和产出指标;
三是与社会组织签订明确的协议或合同,按照约定严格过程监管,将过程督导和中末期评估有机结合起来;
四是制定并严格执行惩罚措施,可以在社会组织诚信系统中加入“黑名单”或“灰名单”列表,让形式主义或投机行为付出比收益更大的代价;
五是通过与优秀社会组织的交流、参访、培训以及评奖等活动,激活此类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的价值感和使命感,促使部分社会组织向“既有情怀又有能力”的社会组织转化。
(三)通过刚性制度控制抗争行为的数量和烈度,通过柔性服务引导抗争行为向合作行为转化
1.要增强社会组织的政治红线意识和法律底线意识。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切实加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增强党组织在机构发展中把握政治方向的作用;二是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恶意违法行为要落实惩处,畅通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
2.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合理诉求的表达响应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一是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即充分依托各级党组织和枢纽型社会组织等渠道,将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与现有的利益表达制度有效衔接起来,避免一些社会组织因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走向极端;二是要建立有效的重热点问题监测机制,动态监测社会组织广泛关注的尤其是与机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比如拖欠项目款、税收优惠、募捐资格、政社关系等),关注社会组织领域的舆论动态;三是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支持社会组织通过自行、第三方或者行业枢纽机构进行理性公平的协商谈判来解决利益和矛盾问题;四是建立有效的调解仲裁机制,若矛盾双方无法达成妥协,各级政府和司法机构应当承担最终的仲裁者。
3.通过柔性服务,建立情感联接和价值认同。一是要用好各级党组织、工会和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提供与社会组织核心利益挂钩的服务,逐步建立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积极的情感纽带;二是要创新引领方式,通过正面案例讨论、同伴教育、负面典型警示等参与性更强的方式,将党和政府的价值理念社会长治久安的迫切需求传递给社会组织。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