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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基础知识点梳理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基础知识点梳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基础知识点梳理

2017年最后一篇读书笔记(2017.12.31)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基础知识点梳理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的基础是把社会事实视为物,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意味着“要遵循这么一个原则: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事实所持有的各种属性,以及这些属性赖以存在的未知原因,不能通过哪怕是最认真的内省去发现。”(p第二版序言7)社会事实具有客观实在性,迪尔凯姆认为,“关于社会事实的客观实在性的观点是全部社会学的出发点”。(p第二版序言20)关于社会学方法准则的第二个命题是:社会现象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集体意识的状态与个人意识的状态有质的不同,有其独自的表象。集体的心态并不等于个人的心态,它有其固有的规律。”(p第二版序言13)从这一点上来说,社会学是不同于心理学的,“社会生活的内容不能通过纯心理学的因素,即个人意识的状态来解释。”(p第二版序言13)

社会事实

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社会事实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强制性或者约束性,“一个社会事实,只是由于它有或能有从外部施及个人的约束力才得到人们的承认;而这种约束力的存在则是由于某种特定的惩罚的存在,或者由于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打算侵犯它的一切企图进行抵抗,而得到人们的承认”。(p31)另一个是集体性,或者说非个人性,“构成社会事实的,是团体的信仰,倾向和习俗这类东西,至于以集体形式表现在个人身上的那些状态,则是另一种东西。”(p28)我们需要对这两种事实进行区分,而统计学则是最好的区分方法,如社会事实在统计学上可以用“出生率、结婚率、自杀率”等方式表现出来,而个人的状态(个人事实)则只能通过单个的描述来表达。社会事实的第二个特点,意味着“它的存在不依存于它在团体内部扩散时表现于个体的形式,我们还可以通过社会事实在团体内的扩散来界定它。”(p31)上述关于社会事实的界定都是属于生理学范畴的全部事实的行为方式,但是,“另外还有集体的存在方式,即属于解剖学或形态学范畴的社会事实。”(p32)与集体生活的实体(如居民分布)有关的事情,我们似乎忘了。考虑到集体生活的实体及其存在方式,迪尔凯姆完善了他关于社会事实的定义,下述定义包含了社会事实的全部内容:“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p34)

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

“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p36)“把社会现象作为物来研究,就是把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p47)迪尔凯姆反对将各种的观念——价值观念,财富观念等——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他认为“人们不能直接获得这些观念,而只有通过表现这些观念的可感知的现实来获得。我们不能先验地知道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各种不同的潮流,而只是沿着潮流上溯到源头以后,才能知道它们来源于什么观念和是否有这种观念。”(p47)因此,迪尔凯姆认为,“我们应该使社会现象与在脑海中把它们表象出来的主体分开,而对社会现象本身进行考察。”(p47)即把社会现象作为外在的物从外部来研究。基于上述定理,会产生一项与之相关的亚定理,这项亚定理分为三条。第一条是:“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p51)第二条是:“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p55)这是在开始研究时,对事实进行归类的方法,即社会学家该如何去抓住社会事实进行客观研究的方法。我们无法一开始就抓住某一事物的所有现象,只是希望从某种特征开始,通过归纳、比较,深入研究,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的目的。在科学研究之初,任何关于研究对象的定义,它都“不可能以表现现实的本质为目的,而只能使我们将来去达到这一目的。它唯一的职能是使我们能够与各种事物建立联系,而这些事物只能从外部由理智去获取。”(p61)这意味着我们只能根据外在特征对现象下定义,科学的出发点只能是感觉。(p62)“科学在最初所下的一些定义,应当直接取材于感性资料。”(p62)第三条是:“当社会学家试图研究某一种类的社会事实时,他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p64)这使得研究更为客观、可靠和方便。因为“社会事实越是充分地摆脱体现它们的个体事实,就越能使人得到客观的表象。”(p63)而从一个侧面开始着手研究,则是更为方便的。

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

迪尔凯姆认为,我们需要把研究的对象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应该是什么就表现为什么的事实,另一种是应该是什么却未表现为什么的事实。前者为正常现象,后者为病态现象。”(p66)之所以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我们想要找到一条科学指导实践的路径。一般来说,“在科学的眼里,不存在善与恶。科学可以清楚地告诉我们原因怎样产生结果,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目的。”(p67)但“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个为事实本身所固有的、并能使我们科学地分辨出各类社会现象中的健康与病态的客观标准,科学就可以在忠于自己固有的方法的同时照亮实践。”(p68)社会现象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普遍形态,它散见于大部分个体身上,另一种是特殊形态,它只存在于少数个体身上,“而且只存在于出现了这种形态的个人身上,并往往不是存在于这个个体的生命始终。”(p74)迪尔凯姆称“那些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现象,称其他事实为病态现象或病理现象。”(p74)他认为,“如果把以最常见的形态最平凡地出现于同一种内的属性归纳为一个整体,即归纳为一种抽象的个性,将由此得到的假设的存在称为平均类型,那么,就可以说这个平均类型是正常类型,而一切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现象都是病态现象。

”(p74)但值得指出的是,平均类型不是确定不变的,“平均类型不能像个别类型那样明确规定,因为平均类型的结构属性不是决定不变的,而是能够变化的。”(p74)平均类型是和社会种相联系的,“说一个社会事实是正常的,只是对处于一定发展阶段的一定的社会种而言。”(p75)因而,要判断社会现象是不是正常的,除了根据其是否具有普遍性,还要加入其他的标准,尤其是在文明社会和现代社会还没有走完其全部历程,其正常发展规律还无法被确认的情况下。考虑到上述问题,迪尔凯姆教给了社会学家一个较为可行的办法,他认为,那些社会学家,“他们通过观察证实事实是普遍的以后,再追溯过去曾决定过这个普遍性的条件,进而研究这些条件是否现在仍然存在,或者相反,是否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他就有权把这种现象作为正常现象来研究;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他就必须否认它是正常现象。”(p80)基于上述考虑,迪尔凯姆归纳出了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三条准则:“1.一个社会事实一般发生在进化的一定阶段出现的一定种的社会里时,对于出现在这个一定发展阶段的一定的社会类型来说是正常的。2.指出现象的普遍性是与所研究的社会类型中集体生活的一般条件相联系的,就可检验上述方法的结果。

3.当这个事实与尚未完成其全部进化过程的社会种有关时,这种检验就是必不可少的。”(p82)尽管社会现象具有巨大复杂性和不定性,迪尔凯姆还是用他提出的准则成功地说明了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他指出,在任何社会里,集体情感和道德意识无法达到普遍的、绝地的一致,因而犯罪的存在是必然的。犯罪能够促进法律和道德意识的正常进化,某些类型的犯罪还起到了为后来改革做准备的作用。(p89)

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只有把社会事实放在一定的社会种下考察,才能确定它是正常的还是反常的。”(p93)因而,我们需要一个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以确定不同的社会种。要对事物进行划分,就需要找出事物的少数特性(而不是全部特性),或者说那些对于研究来说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决定性事实”。(p96)此外,由于任何社会都是由比它更为简单的社会构成的,因而,“如果我们知道一个曾经存在过的最简单的社会之后,要想对它进行分类,就只研究者最简单的社会是怎样自己形成的,它的组合体是怎样组合起来的,就可以了。”(p98)对于什么才是最简单的社会,迪尔凯姆认为,“应当把简单社会理解为其中没有比它自己还简单的社会的一切社会,它不仅现在只有一个环节,而且不带有以往曾经有过数个环节的任何痕迹。”(p99)最简单的社会是一种不能再分解为其他的更小的集合体的社会集合体,它只能直接分解为个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称氏族为最简单的社会。迪尔凯姆指出,“各类社会不过是单一的初民社会的不同组合而已”,根据组合的不同形式,可以形成“简单的多环节社会”、“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和“双重合成的多环节社会”等不同类型的社会。(p101)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形态学意义上的划分。综上,迪尔凯姆总结了社会的分类原则:“首先,以最简单的社会或单环节社会为基础,根据社会表现出的融合程度对社会分类;其次,再在各类社会的内部根据最初的多环节是否完全融合为一体区分出各类变种。”(p103)值得指出的是,不同于生物学意义上的种,社会种的属性缺乏遗传的基因,只能存在于一代,不能逐代加强。“从原则上说,新产生的社会与产生它的社会并不属于同一个种,因为后者系通过重新组合而产生的,是另一种全新的结构。”(p104)

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

迪尔凯姆提醒我们,解释社会事实要注意一个误区,即不要混淆事物产生的原因和功能,尤其是不要用事物的功能来解释它产生的原因。“说明一个事实有何效用,并不等于说明这个事实是怎样产生的和为何成为现在这个样子的,因为事实产生的效用虽然要以事实的特有属性为前提,但效用本身并不能产生事实。”(p107)因此,“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p111)迪尔凯姆认为,社会现象并不是为了它所产生的有用结果而存在的,反而,任何现象必然先存在,我们才能够去考究它的功能。“关于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这两类问题,不仅应该分别研究,而且一般说来应该先研究前者,然后再研究后者。这种先后次序实际上也是符合社会事实次序的。自然应该先研究现象的产生原因,而后再设法探明它造成的结果。”这是很符合逻辑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牢固联系具有一种互补性,先解决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利于洞悉其造成的结果。“虽然事实的效用不在于使事实存在,但一般来说,事实要使自己能够继续存在,它本身必须是有用的。”(p113)只会造成支出而不能带来收入的寄生性质的社会现象,一般来说,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这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伤害,使得社会生活无法协调运转,社会必然会将其抛弃。

在区分了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之后,迪尔凯姆驳斥了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同时他也反对从个人出发来解释现象的心理学方法。基于上述考虑,迪尔凯姆得出了如下解释社会的准则:“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p125)相应的,社会事实的功能也只能是社会的,即它能够产生有益于社会的效益,基于此,迪尔凯姆对上述原则进行了如下补充:“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p125)关于社会形态学事实的解释,迪尔凯姆认为,也应该遵循上述准则,实际上,如果“结合这一事实本身是决定社会现象的条件,那么,社会现象就应该随着这种结合的形式即社会各部分的合成方式的变化而变化。”(p127)此外,“同解剖学的各部分按照它们在空间所占的位置构成机体的内部环境一样,社会的性质不同的成分结合形成的一定的整体构成了社会的内部环境。”基于上述考虑,迪尔凯姆归纳出如下原则:“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p127)构成社会内部环境的成分有两种,一种是物,另一种是人。显然,物没有决定社会变革的驱动力,它们对社会的进化只有方向和程度上的影响。

“只有人间的环境才是驱动的因素。”(p127)即由人所构成的环境才是主导社会历史进程的关键因素。所以,社会学家应该致力于发现人间环境的那些能够影响社会发展的各种属性。迪尔凯姆认为,人间的两种属性能对社会进化产生影响。“一种是社会单位的数目,即我们所说的社会容量;另一种是人群的集中程度,即我们所说的动力密度。”(p128)我们应该区分精神密度和物质密度,“应当把动力密度理解为集合体的纯精神的凝结力,而不应当把它理解为集合体的纯物质的凝结力。”(p128)(关于社会进化动力的更多讨论,详见迪尔凯姆的《社会分工论》)

求证的准则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的解释只是确立现象的因果关系,即把一个现象与产生的原因联系起来,或者相反,把一个原因与其所产生的有用结果联系起来。”(p138)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以及对一因一果因果定律的信仰(反对密尔一果多因违背因果定律的主张),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只有一种求证方法,那就是密尔因果四法中的共变法(p142-147)。“我们只有一个方法证明一个现象是另一个现象的原因,这就是比较它们同时出现或同时消失的情况,考察它们在不同环境下结合时表现出来的变化是否证明它们是相互依存的。”(p138)基于上述考虑,迪尔凯姆认为,“我们要想以科学的态度,即遵照来自科学本身的因果定律来使用比较方法(几乎是适合社会学的唯一方法),那我们就必须把下述命题作为比较的基础:同样的结果总是有其同样的原因。”(p141)如果某一现象,看起来是由不同原因引起的,那可能不同的原因中存在着某种共同的因素,而正是由于这种共同的因素,使得这些原因产生了相同的结果。当然,也有可能相反,即某个现象实际上还对应着多个现象(如自杀的分类),我们却把它当作了一个整体,这使得我们产生了多个原因对应一个结果的错觉。迪尔凯姆认为,共变法有其优越性:“它证明事物的因果关系不像前述的那样从事物的外部进行,而是在事物的内部进行。

共变法不只是使我们看出两种事物表面上的相伴与相斥,因而并非不能直接证明两种事实有内在联系。相反,它可使我们看到两种事实至少在量上相互参与。但是,只是这样的相互参与就足以证明两种事实并非互不相干。”(p143)换言之,“两种现象的变化表现出来的价值具有简单的并行关系,只要被足够数量的变化事例所证实,那就证明这两种现象之间具有联系。”(p144)但是,这种永恒的共存关系所体现的规律并不是一下子就以因果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存的关系并不是来因于一个现象是另一个现象的原因,而是来因于这两个现象是同一原因造成的结果,或者还可能来因于在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第三现象。这第三现象虽已介入,但未被发现,它是第一现象的结果和第二现象的原因。因此,要对这种方法所导致的结果加以解释。”(p144)共变法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它对求证环境有较强的适应性。“共变既不要求我们进行支离破碎的列举,又不要求我们作肤浅的观察。为使共变法得出正确的结果,只有几个事实就足够了。只要证明在多数情况下两个现象是共变的,就可以肯定其中有一个规律。社会学家运用共变法,无须很多的材料就可以进行选择并进而作细致的研究。这样,社会学家就可以并因而必须把在真实可靠的文献中载有其信仰、传统、风俗和法律的社会作为他们进行归纳的主要材料。

”(p146)迪尔凯姆认为,要说明某一特定种的社会事实,使用的方法要更加严谨。“要说明属于一定种的某一社会制度,就不仅应该比较这个制度在这个种的民族中所表现的各种不同形态,而且还应该比较它在先前的一切种的各民族中所表现的各种不同形态。”(p150)换言之,“要解释某一较为复杂的社会事实,只有观察它在所有的社会种中的全部发展过程才能做到。”(p150)此外,要把某一定种的社会现象和其它社会种出现的现象进行比较,要注意排除不同种社会其发展阶段不同的影响,“只有排除妨碍比较的年代因素,比较才具有证明的价值。而要达到这一点,只须把比较的社会置于同一发展时期加以考虑就可以了。”(p151)

结论

最后,迪尔凯姆将其在本书所阐述方法的特点概括为如下三点。“首先,它独立于一切哲学,”即把社会学从哲学中解放出来。(p152)其次,迪尔凯姆认为他的方法是客观的,“它完全接受社会事实是物,故应作为物来研究这样一种观念所支配。”(p154)最后,迪尔凯姆认为,“我们把社会事实看作物,即是把它们看作社会的物。”这是社会学方法的第三个特点。迪尔凯姆拒绝将社会事实的复杂性简化,因为这会使它们失去它们固有的性质。他的方法“力求证明无须抽掉它们固有的性质,就可以对它们进行科学的研究。”(p155)保持社会的物的固有的性质,使得对社会现实的特殊感觉成为社会学者不可缺少的东西,“因为只有具备社会学的专门知识才能使他去认识上社会事实。”(p156)

书籍信息: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法)迪尔凯姆 著. 狄玉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2

y/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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