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所谓私人劳动,是指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性质,是商品生产者为实现自身利益而独立自主地进行的劳动。
所谓社会劳动,是指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社会性质,是商品生产者在社会分 工的体系下,为生产他人或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而进行的劳动。
一般地说,人类的生产劳动从来就是而且永远都是具有社会性质,因为人类的生产从来就是并永远都是社会性生产。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和私有制。
由 于社会分工的存在和发展,使各个商品生产者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只从事某一种生产,生产某一种商品,而每个商品生产者的需要则是多种多样的,这就要求相互交换劳动产品,从而决定了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是为他人或社会生产产品的劳动,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社会劳动。
同时,由于生产资料 私有制的存在,商品生产者都是独立地进行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由他自己决定,是属于他个人的私事,劳动产品也归他自己占有和支配。
这就决定了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具有私人性 质,是私人劳动。所以,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必然具有的相互联系的两 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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