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公民社会和公民道德概念的廓清来论证中国公民社会和公民道德的独特特点,并试图从中国公民社会和公民道德的具体情况出发来寻求解决中国公民道德建设中一些问题的方法以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一、公民社会和公民道德的涵义
(一)公民社会的涵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为“市民”,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是指自身组成了某一个政治共同体,并且是这一政治共同体的公共事务的主宰,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承担平等的政治义务。所谓的公民社会,简单地说就是像古代雅典城邦一样存在着公民群众的社会。而现代的公民社会简言之是指由公民组成的社会。有公民才能形成公民社会,因而根据对公民涵义的界定,可以看出公民社会一般应该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第一,在同一政治共同体中的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基本平等的主体地位。在特定的政治共同体中,所有公民,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老百姓,无论其职位、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如何和在公共事务当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大小,都是依法享有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性,而不是消极被动的。第二,公民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对全体公民具有开放性。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社会的根本标志,民主政治制度是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而民主政治的显著表现就是在公民社会中,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参与社会政治性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第三,在公民社会中,政府和社会的角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公民社会中,以往的“官本位”让位于“公民本位”,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大于或高于政治权力,而政治权力机关转变其以往只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角色,成为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政治机构,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又决定了国家政治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运作。
(二)公民道德的涵义
首先,体现在道德主体方面。由于全体公民作为公民道德的主体,在道德领域中也具有平等地位,这意味着从根本上讲,不同公民在道德生活中都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公民的道德素质对于整个政治共同体而言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其次,体现在道德内部结构上。在公民社会中,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对全体公民都是开放的,那么,每个公民所涉及到的道德领域也都是齐备的。主要包括公民的家庭道德、特殊的私人道德、一般的私人道德和政治道德;再者,道德内部构成的全面性与所有社会公民相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涉及到任何一个道德领域。再次,体现在道德形成的基础上。公民道德是指整个公民社会的道德,它既包括公民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道德,又包括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的整体道德。所以,公民道德体系既包括公民整体道德原则和规范,又包括个体道德原则和规范,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最后,体现在道德规范的程度上。公民道德比以往传统道德简易明了,细致周全,易于推行,具有时效性、广泛性和日常性。公民道德原则承认重视公民主体的正当需求,并承认社会成员的每个公民都是公民主体,这使得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原来抽象的社会整体转向具体的社会个体。
二、中国公民社会和中国公民道德
一般的公民社会和公民道德都会具有以上所谈到的那些基本特点,而中国作为一个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是怎样的情况?我们试着作一些浅显的分析。首先,要明确中国现在是不是公民社会。在中国革命期间和建国初期,中国社会曾受到过左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不承认中国是公民社会,并且一度认为公民社会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公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但是,就像市场经济既不姓资也不姓社一样,在经过了一番讨论后,公民社会也并非只是资产阶级社会独有的。相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更有资格和条件建立充分实现人人自由平等权利的公民社会。中国除了具备公民社会所具有的一般特点外,还具备其自身的特点。中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阶段,中国的公民社会是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夺取国家政权后,建立人民共和国政体的同时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公民社会应该比西方公民社会处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
其次,中国社会仍然是一个很不完善的公民社会。这是指中国公民社会离全体公民平等享受基本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目标差距还很远。主要表现有以下两点:第一,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与森严的等级身份制度相应的社会正统道德体系的消极影响极大。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传统的等级身份社会关系及道德观念并没有真正消除,只是换了一种形式存留了下来,并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彻底消失,甚至还将长期存在;而中国社会又没有经历像西方国家那样由传统等级身份性社会转型为以自由和契约为特征的市民社会,没有公民道德赖以产生的公民权利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基础。因此,中国公民社会和公民道德并不能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得到很好的发展和完善。第二,现阶段,公民权利并不能完全得到认同和正常行使,公民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伸张和维护。这是由中国国情和历史背景所决定的,而公民权利得不到实现,公民意识就得不到提高,公民道德也会难以进行。因此,中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公民社会,但还远没有发展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公民社会。中国公民社会的性质决定了中国公民道德的性质,中国公民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那么,中国的公民道德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国公民道德除了具有和其他公民社会相同的一般公民道德原则和规范外,还具备其独特的特点。第一,我国公民道德的核心是权利意识,它不仅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6]。第二,中国的公民道德内容异常丰富。它涵盖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美德,继承了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又借鉴了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使得中国公民道德既体现了优良传统,又反映了时代特点,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三、 中国公民社会及公民道德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一)中国公民社会道德建设
公民道德建设和公民社会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关系密切。公民道德建设是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道德建设,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公民社会的完善,而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给公民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方式与以往或者其他公民社会的道德建设方式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这是由我国公民社会性质决定的,是我国公民道德区别于和优越于其它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第二,坚持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与思想保证。第三,坚持把公民道德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统一起来。公民道德建设就是要把先进性和广泛性公民道德要求统一起来,以先进性公民道德要求为辅,以广泛性公民道德要求为主,侧重于建立让每个公民在无须自我牺牲的前提下都能做到的广泛性道德规范要求,同时也避免了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先进性与广泛性脱节和形式主义的盛行,从而有利于切实提高公民道德发展水平。第四,公民道德建设应当注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协调和统一。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协调统一是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中国公民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内在价值取向。
(二)公民道德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第一,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保持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保障。生存环境恶化、自然资源枯竭,严重影响了社会协调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实践证明,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没有社会的良好发展,更谈不上人类的全面发展。第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才能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每一个公民都要在社会中争取做个道德规范的好公民;在职业生涯中做一个好工作者;在家庭生活里做一个好的家庭成员;广大党员也要起先进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群众。 第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才能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人是社会的主体,各种社会关系就是人在其社会实践中发生和建立起来的。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有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所以,人与社会和谐发展也就成为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存在着不少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我们应该把开展这项建设同党员的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同各行各业的建设结合起来,以公民道德建设为着力点,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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