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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西方法官制度

浅议西方法官制度当代经理人CONTEMPORARYMANAGER 0066108 浅议西方法官制度□ 魏爱华 马丽芳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064摘 要 法官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

当代经理人 CONTEMPORARY MANAGER 2006 6108 浅议西方法官制度□魏爱华马丽芳(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064)摘要法官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 经过长期的发展, 西方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官制度。 本文在介绍西方法官制度的任选制度、保障制度等内容的同时, 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官任选制度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关键词法官制度保障制度差异中图分类号:D9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 8149(2006)06 - 108- 01法官作为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 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为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 西方各国确立了完备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 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 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一、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官制度(一)西方法官的选任制度圣经中的所罗门王和希腊神话中的大力士德墨赫利特, 都是人们乐于称道的法官楷模。人们始终认为法官代表社会的良知和正义, 而这种地位要靠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来维护。首先,法官的资格要求。西方国家普遍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在法国, 法官不仅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 还要经过理论和实践培训。

在英国, 除治安法官外, 所有法官只能从律师中任命, 并要求有一定年限的出庭律师资历。 ① 其次, 法官的任命制度。 就遴选法官的影响而言, 美国最为典型。在美国联邦法院中, 法官候选人要经受各种国家机构和职业团体的审查, 总统要按惯例征询和考虑相关人员的意见,在正式提名后,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要举行听证会, 公开审核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能力和情况。 ②(二)西方法官的保障制度首先, 法官社会地位的保障。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在宪法中强调了法官的经济地位和职务稳定, 从最高位阶上确定了法官的至高无上权威性。其次, 法官的经济保障。西方国家对法官工资普遍实行高薪制, 他们认为高薪可以养廉, 也是法官在职务上保持独立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据 1983 年11 月 15 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 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59300 英镑,而同年首相的年薪却为 49000 英镑。③ 俄罗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改变了法院的财政管理体制, 将过去的财政分级管理改为联邦政府一级财政管理。(三)西方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制度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 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后顾之忧。

在德国, 每个法官有权针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 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英国旧判例区分高级法院法官与低级法院法官, 前者对有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后者的司法豁免权则限于行使审判权范围内的行为。1975 年上诉法院 的Sirrros v Moo 案判决废止了这项原则。该案认为只要法官在工作时真诚地相信他所做的事是在他自己的法律权限范围内的, 那么他就没有受诉的责任。 ④二、法官制度在两大法系中的差异西方各国的法官制度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 形成了一系列普遍性法官制度。同时,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官制度由于形成的历史背景、法律传统不同又存在较大差异。首先, 在法官的选任制度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实行“司法考试加职业培训”模式, 又称官僚法官制。以法国为例, 首先要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还要通过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司法官考试, 考试通过者进入国立司法学院, 入学者经过宣誓成为“司法门徒”, 再接受两年的法律学习, 经过再次考试, 通过者便可以依考试成绩选择担任法官的管辖地域就任法官。英美法系的法官常给人们一种浪漫神秘的印象, 他们身穿绯红色的长袍, 头戴假发, 在镶嵌华丽的法庭上进行审判, 从汗牛充栋的判例汇编中创造出法律来。

英美法系国家历来强调法官必须有实务经验的人士担任, 法官选任一般从律师中选任, 其特点是“ 年长、经验、精英” 。在英国, 郡以上法院的法官都是从执业经验丰富的出庭律师中选拔出来, 要求非常严格。其次, 在法官的地位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 他们通常认为, 法官只要把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的完美结合起来, 即达到了公平、公正。正如梅里曼所言,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标准形象乃是“执行一个重要而基本上非创造职能的文官 ……法官的名字几乎被遗忘殆尽, 其现今的继任者们也都差不多在默默无闻地工作。”⑤ 可见, 在大陆法系各国, 法官必须严格忠于立法原意, 无权摆脱法律规则的约束, 其判决内容简单, 通常不为人们所重视。而在英美法系, 判例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法官被称为“慈父般的人物” 。英美法系中有许多名声显赫的法官, 如科克, 马歇尔, 霍尔姆斯等等。法官从案件中获得原则, 创设法律,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并通过判例约束着后来的法官, 他们拥有“ 立法职能” , 法官的判例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人们, 对法官的工作和职业是非常尊敬和信赖的, 在诉讼中, 法官居中裁断, 主导着诉讼程序的走向。

因此, 英美法系法官的地位普遍很高。注释:①肖扬主编. 当代司法体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第 27页.②Henry Abraham. T he Judicial Process, Oxford UniversityP ress, 1980. 第24—32 页.③肖扬主编. 当代司法体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第 28页.④[ 美] 丹宁. 法律的正当程序. 李克强等译. 法律出版社. 1999.第 72 页.⑤[ 美] 梅利曼. 大陆法系. 顾培东 禄正平译. 法律出版社. 2004.第 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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