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怀疑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及其价值创造会损害到社会的正义及公平
有一网友在回帖中提出:“掌握科学技术的以及执着于生产社会所需物品的人们会顾及到社会公平吗?”
感觉这一问题很有意义,也很典型,比较集中地折射出了人们对社会生产生活本质及其形态、社会发展进步的本质规律性、对广义社会价值的认识及分配,乃至正义与公平等最基本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思考。真是让人欲舍不能。下面试着谈谈自己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期获得抛砖引玉的效果:
首先,我们需要有一个对人本质存在的认识或者说基本观念,以作为我们思想认识和分析的起点、基础和根据,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继续社会本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性、人社会生产生活的产生及存在、广义社会价值之根本,以及社会正义与公平是如何建立并存在等问题的具体认识与分析了。
我以为,人是以其意识现象之存在及其内在机理机制,而区别于万物的一种物质及生物存在形态,也可以说这是一种基于对人社会存在之外在表现,以及其基本核心内涵描述而得出的一种本质阐释。
基于以上关于人本质内涵的阐释:
一、人发展进步的根本,就应该是其意识现象及其内在机理机制的不断延展、深化和升华。其他的都不足以体现和决定人不断发展进步之必然及其规律性。当然,这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之本质体现及其规律性之必然。否则,我们该用什么标准和依据去衡量社会是怎么发展进步的,以及有没有实在性的发展与进步呢?总不至于以各人自己纯粹主观的好恶去衡量吧。
而唯有人们广义的社会技能或者说科学技术的不断延展、深化和升华,能够真正地和完整地从根本上实现和体现人区别于万物之意识现象及其内在机理机制的不断延展、深化和升华。
二、人们开展一切社会生产及生活活动,应该说都是围绕着人的本质发展与进步去进行的,也只能围绕着人的本质发展与进步去进行,是决定人意识、观念及其一切社会行为的根本和根据,不可能被其他非人本质发展进步以外的什么观念、理念或概念所代替。
三、衡量人的一切社会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社会价值,应该针对人及社会的需要而言,即应该以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产品或产物)对人及社会的作用及其发展的关联程度而决定。这个作用及关联程度,不是可以由什么人的观念、理念、概念或理论决定或预先去定义的,其中包括所谓的“劳动价值”观念等,而是那具体人的行为及其结果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在具体社会背景、环境基础上,所作出的具体检验和承认的结果,以彼此独立、平等和充分的具体交换体现出来。即具体事物具有的广义的社会价值,是具体事物对人及社会的作用,或者说是人及社会对具体事物的需要程度,而通过具体的社会交换体现出来并得以具体实现。
这一过程同时也体现了具体社会事物所具有的社会价值的创造者及当然的或者说正当的拥有者——就是那与具体事物产生及不断发展变化(自然包括针对人及社会的价值)的行为参与者,和最终将之实际投入到社会环境之中去的广义的具体交换者。
四、有了广义社会价值本质的基本定义,以及其与人们言行的相互关系,那么,如何衡量人的言行是否正当、正义和公平,包括在人们的心目中,那所谓的正义和公平观念、概念、理念是怎么形成并建立起来的,我们就有了一个可以追索和依循的思想逻辑根源及根据,就可以不再凭借我们自己的纯粹主观意念去感觉、想象甚至臆想了,就可以概括性地和具有基本逻辑关联性地说:
凡维护和促进广义社会价值不断发展进步——广义社会技能——科学技术不断延展、深化和升华,以及其正当拥有权的言行;或者说凡维护和促进人之意识现象及其内在机理机制在广义社会范畴的不断延展、深化和升华的,才具备和具有针对人类社会的正义、公平和公正等性质。
应该看到并客观地认识到,过去人们对所谓“正义”、“正当”及公平、公正的认识、概括及定义,可能并不是很清晰,但人们一直也是依循着这一本质,凭自己的经验感觉并经一定的社会积累及相互间的融合后,才逐渐形成了所谓的“正义”及“公平”的观念、理念及概念的。
因此,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和普及,以及由此带动的社会结构、运行机制体制及制度的不断发展进步和完善,人们不仅不会丧失对根本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判断和履行,而且只会唯一有效地和极大地促进、充实和规范人类社会的所谓正义和公平、公正!
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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