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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意识

社会意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与“社会存在”相对应

文|《马克思主义大辞典》

基本概念

社会意识

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与“社会存在”相对应。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是人们对一切社会生活的客观过程和条件的主观反映,包括人的一切意识要素、观念形态以及人类社会中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

社会意识具有复杂的结构。从意识的主体看,可分为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个人意识是社会中个体实践的产物,是个人独特的社会经历和社会地位的反映。群体意识是由一定数量的人结成的社会共同体(如家庭、行业、政党、阶级、民族、国家等)的共同意识,是群体实践的产物,是群体共同的社会经历、社会地位和社会条件的反映。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从对社会存在反映的不同层次看,社会意识可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社会心理是低层次的社会意识,表现为直接与日常社会生活相联系的情感、风俗、习惯、成见等,是自发的、不定型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也称为思想体系,是高层次的社会意识,是自觉的、系统化的、定型化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的两个不同层次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社会意识形式以社会心理为基础,又对社会心理起指导和影响作用。各种社会意识形式根据与经济基础的不同关系,又可区分为社会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伦理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大部分社会科学等,是对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体现了一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也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非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形式是不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的其他形式,如自然科学、语言学、修辞学、逻辑学、普通心理学等,反映自然现象和不属于经济基础的社会现象,同生产力密切联系,不具有阶级性。

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划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标准。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依赖于社会存在。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随着社会存在的产生、变化、发展而产生、变化和发展。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必然会产生反映这种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历史性,没有永恒不变的社会意识。在阶级社会中,大部分社会意识具有阶级性。

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具有不完全同步性。社会意识的变化发展往往落后于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这种不同步性是相对的,社会存在变化了,社会意识或迟或早会发生变化。社会意识的发展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对应。有时会出现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思想领域超过经济上发达国家的情形。恩格斯说:“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小提琴:18世纪的法国对英国来说是如此(法国人是以英国的哲学为依据的),后来的德国对英法两国来说也是如此。”这种不平衡性和不对应性也是相对的,社会意识的发展最终是以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为前提的。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在其发展中具有历史继承性。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都同它先前的社会意识有内在的继承关系。先进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在批判地继承历史上创造的社会意识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建的。社会意识继承什么,归根到底是由社会存在的状况决定的。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每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的产生和发展都不是孤立的,都是同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相互联系的。哲学对其他意识形式具有指导作用,政治法律思想对其他意识形式影响最大最直接。它们的相互作用归根到底是受经济基础制约的。

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恩格斯指出,物质存在方式虽然是始因,但是这并不排斥思想领域也反过来对这些物质存在方式起作用,然而是第二性的作用。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先进的社会意识促进社会的发展,落后的、腐朽的社会意识阻碍社会的发展。这是社会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突出表现。社会意识反作用的性质和大小,最终取决于社会存在的状况,是以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为基础的。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意识理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意识理论,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去意识形态化”等错误理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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