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要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社会治理创新“四化”标准的提出,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我们要不断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四化”意识,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强化社会治理的有序参与,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程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公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能的发挥,需要较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才能实现。一方面,让全社会来治理全社会,建设更具包容性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公民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能动作用。通过强化社会主体的自我管理,使各地人民“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积极利用信息科技的便利,引导人民更加广泛地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形成民主治理、协同治理的良好态势。引导人们广泛参与社会综合治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活动,建设平安中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留得住绿水青山、记得住乡愁”。另一方面,政府做好社会治理的“支持人”,加强对社会参与治理的引导,维护社会治理的良好秩序。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序参与必然导致社会治理的失败。社会协同治理需要有意识地强化引导,强化规则意识,确保参与的有序性。
坚守法律底线,推动普遍守法观念的形成,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法治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路径,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底线。要全面贯彻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使社会治理的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让权力行使者真正践行“天下为公”的理念。一些地区的诸多社会矛盾是因为权力的恣意而产生,而法律制度就是有效约束权力的笼子。政府机关依法执政能有效地减少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社会治理的正义性品格。“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政府机关的模范守法,能够为普通民众树立起良好的榜样,引导人们遵守法纪。各级社会治理机关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开展社会治理的能力,严格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系列要求。推动形成普遍信仰法律的社会氛围,使人民“乐其俗”“讲信修睦”。从过往的经验来看,社会治理之所以出现众多难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守法观念未能深入人心。一些人习惯于通过法外途径来解决社会矛盾,从而加大了社会治理的成本。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描述的反复上访,就是这种现象的生动写照。普遍守法状态的形成,离不开宣传教育。这就要求严格贯彻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战略安排,经过良好的法治教育,使公民真正认同法律的权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让社会矛盾及时在法律那里得到切实有效解决。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力量,利用新兴科技来建立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推动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大数据近两年成为一个热词,而且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成为大型企业大力发展的重要内容,因为大数据逐渐成为组织的重要乃至核心资产。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的信息更加透明开放。在我国历史上长期的自然经济形成了熟人社会,熟人之间的信任程度高。进入工业社会后,产品和人口流动频繁,使得我们进入到陌生人社会。而今天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比较确切地知道对方的信息,从而给对方的诚信打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把人们重新拉回到熟人社会。也就是说,大数据的应用有力地支撑了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通过大力普及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科技,建立更为准确的征信测评机制,进而使诚实守信、爱国守法等价值观得到更好遵循,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利用高新科技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合,建立社会问题的精准防控处置机制。政府部门可以加快推进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协同采集、分享使用、高效安全的公共信息系统。发掘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信息整合功能,打破地区、部门的信息割据,推进各方资源的整合,提高社会治安防控的精确性。
不断推进分类治理,以科学的态度打造专业的社会治理队伍,增强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当今中国社会日渐出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社会治理也日趋复杂化,通过专业人才来从事专业性的社会治理工作,也显得日益紧迫。首先,努力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的主体资质、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要根据社会治理不同领域的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选择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和治理方法。如冤假错案导致的上访问题,就需要由司法机关来处置,而不能以维稳为由进行其他处置。其次,建立更为完善的信息反馈、自我完善和纠错机制。建立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测评体系,精准掌握社会治理政策成效,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自我完善。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纠错机制,保障社会治理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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