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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湖北省民政厅鄂民政函〔2014〕50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

湖北省民政

鄂民政函〔2014〕50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

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我厅决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主要是指由同行业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主要为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异地商会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

(二)科技类。主要是指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主要是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服务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登记条件且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

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仍按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执行。

二、直接登记的流程

(一)名称预先核准。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加字号。社团发起人为单位的,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主要业务属于拟成立社团业务范围内的组织。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领域、本地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本地户籍居民。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异地商会冠名地户籍居民。

发起人或举办者须提交《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附拟成立组织的可行性方案、举办者简介、章程草案、拟发展的会员名单、拟任负责人名单等相关资料。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受理核准名称申请并进行审查;需要征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就拟成立组织的名称、业务范围、会员组成、成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事项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询意见函。相关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意见,逾期不回复征询函的,视为没有异议。经初审合格或有关职能部门无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成立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未通过名称预先核准的,告知不予通过的理由。

社会组织发起人可凭《名称预先核通知书》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开户和验资手续。

(二)申请登记。社团申请成立登记,仍按筹备和登记两个阶段办理。行业协会领域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有序实行一业多会。社会组织登记所需材料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交。各项材料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不再需要主管单位(部门)的审查同意。对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派2个以上的登记管理人员对住所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并作勘察笔录,实地考察情况可作为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的依据。

(三)颁发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制发准予成立的许可文书和登记证书。许可文书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抄送职能相关的主管部门(单位)。登记证书仍应使用由民政部制订的标准式样,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

社会组织经登记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职能相关的主管部门(单位),建立联系,接受指导,争取支持和帮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方案,扎实推进。未设立专门登记机构的要尽快设立,配备2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设立专门登记机构的,要进一步加强登记机构建设,充实登记管理力量,以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

(二)搞好服务管理。直接登记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职能分工做好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制定有关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成立、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健康发展。

(三)做好工作衔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均按直接登记的要求办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此前上述范围内已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愿再担任所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可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其所属的社会组织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管理。对直接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民政厅反映。

湖北省民政厅

2014年2月12日

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咨询电话:027-50657006

传真:027-50657112

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申请名称

备用名称

组织类别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业务类别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

□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

拟开展的

业务范围

拟设地址

注册资金

(开办资金、原始基金)

万元

发起人或

举办者

(签名、盖章)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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