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篇摘录基于钟书峰译2017年12月第1版《社会契约论》,由本人亲手敲键盘敲出来,旨在通过分享让自己学习,同时也能增加广大网友的知识储备,文章在NGA水区也有发布。摘录存在缺少上下文的情况,有些表述可能显得较为孤立,有兴趣的坛友可以联系原作上下文阅读理解。书中的政治启蒙思想奠定了资本主义社会自由民主的制度基石,也为后世社会主义制度理论提供了参考。
成书背景(摘抄自百度百科):卢梭(1712~1778)自幼经历坎坷,广泛的阅读极大地开阔了他的视野,丰富了他的思想,深深体会到自由和民主的可贵。他所处的时代是资产阶级革命火热进行的时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阶级疯狂的呐喊,卢梭敏锐的政治嗅觉和独到的思想使他走在了启蒙运动的前沿。
18世纪的法国处于一种比较黑暗、比较堕落的社会危机中,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却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第一二阶级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当时的法国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思想、文化各个领域都处于新旧更替的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
C1:“我想从人之本性和法之应然的角度来考察,在世俗法则中,是否存在合理而又确定无疑的执政规则。”
C1S1论第一章的主旨
1.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他人的主人,却比他人更像是奴隶。
2. 倘若是仅仅考虑强力及其导致的结果,我就会这么说:“人们只要处于被迫服从的状态而服从时,就做得对;一但可以打破身上的桎梏而打破桎梏时,就做得更对,因为使用被剥夺的权利而恢复自由的行为,是正当的,否则,当初夺去其自由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
C1S2论最初的社会
1. 在所有社会中,最古老而唯一自然形成的,就是家庭。即便是这种家庭,子女也只有在没有父亲就不能生存时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但不复存在,自然纽带就解体:从父命子从中解脱的子女,从子由父育中解脱的父亲,均同样回复独立状态。若他们还结合在一起,就不再是自然形成而是自愿选择的结果。此时的家庭本身,只能靠约定来维系。
2. 这种普世自由,是人性产物。人的首要法则,是维持生存;人的首要关注,是关注自身。
3.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仅为自身利益才会让渡自由。
4. 倘若真的存在天然的奴隶,那也是因为已经存在违反天然的奴隶。是强力造就了第一代奴隶,奴隶们的怯懦则使他们终生为奴。
C1S3论最强者的权利
1. 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可能强大到永远是他人的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并把他人的服从转化为义务。唯有如此,最强者的权利才能真正确定为一项根本原则。
2. 强力是一种物质力量,我看不出它具有什么道德后果。服从于强力,只是被迫行为,不是自愿行为——最多也只不过是一种明哲保身的行为而已。
3. 倘若必须通过强力而让人服从,由于不得不服从,就不存在服从的义务;倘若不是被迫服从,就没有义务服从。
4. 强力并不创设权利,人们有义务服从的只是合法权力。
C1S4论奴隶制
1. 既然无人对自己的同类享有天然权威,既然强力不能创设任何权利,就必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约定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2. 子女生而为人并生而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处置其自由。在子女达到理智年龄之前,为子女的生存和幸福,父亲可以子女的名义订立某些条件,但不能不可撤销地并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出去,因为这种奉送违反自然的目的,并且超越了父权。因此专制政府要合法化,就必须让每一代人都能作主承认它或否认它。但是,果真如此,这种政府也就不再是专制政府。
3.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就是放弃人权,甚至就是放弃义务。对于放弃一切之人,是无法补偿的。如此行为不合人性:取消一切意志自由,就是取消一切行为的道德。
4. 生活于原始独立状态的人类,由于彼此之间不存在足以构成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的稳定关系,天生就不可能成为敌人。构成战争的,是物与物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的关系。
5. 因此战争绝不是人与人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绝不是以人甚至也不是以公民而只是以士兵的身份,才偶然成为敌人的;他们也不是作为国家一员而只是作为国家保卫者的身份,才偶然成为敌人的。
6. 宣战不止是向掌权者下通牒,更多的是向其臣民下通牒。外国人,无论他是国王、个人还是整个民族,未向君主宣战就拘禁、抢掠或者杀害他国臣民的,不是敌人,只是强盗。
7. 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敌对方有权杀死对方国家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持有武器。但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就不再是敌人,或者不再是敌人的工具,而又成为单纯的个人。在他们成为单纯的个人后,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们的生命。
8. 让人以自由为代价而赎买胜利者并不享有权利的生命,就是不公平的交易。根据奴役权确定生杀权,又根据生杀权确定奴役权,岂不是显然陷入恶性循环的论证吗?
C1S5论始终要追溯至最初的约定
1. 在研究人民将他们自己奉送给国王的行为之前,最好还是先研究一下,人民是通过什么行为成为人民的,因为必定先于前者的这种行为,才是社会的真正基础。
2. 事实上,倘若没有事先的约定,除一致同意的选举外,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选择义务从何而来?
C1S6论社会公约
1. 我假定,人类曾存在过这么一种状态: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所形成的阻力,大于自然状态中个人生存所能运用的资源力量。所以,那种原始状态难以持续下去,因为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亡。
2. 问题就在于寻找这么一种结合形式:可以用全部的共同力量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一个人不但与他人合而为一,而且还可以只服从他自己,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3. 这种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重新获得其原来的权利并回复其天然的自由,与此同时,为了获得他曾经放弃的自由而丧失约定的自由。
4. 我们每个人都把自身以及自身的全部力量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而且在我们这个组织机构中,我们把每个成员接纳为整体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 这种结合行为立即创造一个取代每个订约者个人的抽象集合体:它由其全体会议所包含票数一样多的成员组成,并从该结合行为中获得其统一性与共同性、其生命与意志。由所有人融合在一起而形成的这种公共人,从前称为“城邦(city)”,如今称为“共和国(republic)”或者“政治体(body politic)”;处于被动时,其成员称其为“国家(state)”;处于主动时,称其为“主权者(sovereign)”;与其同类比较时,则称为“政权(power)”。结合者,他们整个集体的名称是“人民(people)”;个体的名称,作为享有主权者就称作“公民(citizen)”,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称作“臣民(subject)”。
C1S7论主权者
1. 由于主权者只能把自己看作一种身份,所以,主权者系处于自己与自己签订契约的个人地位。由此可见,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部根本法律可以约束人民这个共同体,即使是社会契约本身也不能。
2. 主权者既然完全由构成主权者的诸多个人所组成,就没有而且也不能有与他们的利益相抵触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权权力无须对臣民作出任何保证,因为该共同体不可能具有损害其全体成员的欲望。
3. 每个人作为人而言,可以拥有与其作为公民而拥有的公共意志相抵触或者不同的个人意志。其个人利益对他的要求,可能完全违背公共利益:他那绝对的、天然独立的生存个体,可能让他认为,他自己对公共事业负有的义务系无偿服务,抛弃义务给他人带来的损害会小于因履行义务给自己增加的负担。由于国家不是真正的人,因此,每个人会把国家这个虚拟之人视为无物,从而可能都希望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履行臣民的义务。这种不公正持续下去,只会造成上述政治体的解体。
4. 所以,为避免成为一纸空文,社会公约默含如下规定:谁拒不服从公共意志,整个政治体就应当迫使谁服从。唯有这一规定可以增强其他规定的力量。
C1S8论文明状态
1. 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人类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在其行为中,正义取代本能,而且其一举一动都被赋予前所未有的道德评价。
2. 人类因签订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他的天然自由权和欲获取并成功占有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得到的,是公民自由权和他所占有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3. 唯有精神自由才让人类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因为仅有欲望的冲动就等同于奴役,而唯有服从我们为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
C1S9论财产权
1. 就国家与其成员的关系而言,根据社会契约,国家成为其成员全部财富的主人;但就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关系而言,只是根据先占权,国家才成为财富的主人。先占权虽然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但也只有在已经确立财产权后,才能成为真正的权利。
2. 一般而言,在某块土地设立先占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没有人居住;其次,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须的数量;最后,在没有合法产权的情形下,实施占有的行为,不是空洞的仪式,而是劳动与耕作,此乃应当得到他人尊重的所有权的唯一标志。
3. 整个社会体系应当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基本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而是以合乎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让在体力上和智力上可能不平等的人民,可以通过约定和合法权利而达至人人平等的状态。
如果我有时间的话可以继续做,更新时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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