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交互在技术驱动下的变革引发了深远的社会影响,加之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新媒体平台为民众广泛的舆论监督创造了可能。网络舆论监督的普及,在保障人们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同时,也对司法审判的公正与独立产生了较大影响。“于欢案”中,事件涉及高利贷、人身攻击、辱母等社会问题,引发了很大的舆论关注。对涉案人于欢的判决,网友一边倒地支持从宽处理。这样一个刑事案件在舆论的介入下,迅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应该如何权衡,是本案例分析的重点。
【关键词】于欢案;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媒介审判
【Abstract】The change of information interaction driven by technology has brought about far-reaching social impac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the new media platform has created the possibility for people's extensive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The popularization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not only guarantees people's right to know and participation, but also has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justice and independence of judicial trial. In the "Yu Huan case", the event involved usury, personal attack, humiliating mother and other social issues, which caused great public attention. For Yu Huan's judgment, most of netizens supported leniency. With the intervention of public opinion, such a criminal case has quickly become the focus of widespread concern. How to balance 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our social life is the focus of this case analysis.
【Key words】Yu Huan case;Public opinion supervision;Judicial independence;Media trial
【案例简介】
于欢案发生在2016年4月,在2016年4月13日,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 催债队伍对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进行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吴学占指使手下现场排泄,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于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在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该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并不高。2017年3月23日,在南方周末的一篇微信公众号推送《刺死辱母者》一文发布之后,社会关注度迅速上涨,新媒体平台的介入激起了全民对这个案件的关注与讨论。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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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信息技术的变革带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共享时代,新媒体传播平台的兴起、移动终端的普及以及民众法制意识与参政议政能力的提升,让作为一种新兴传播方式的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起着舆论监督的作用。但是,司法的独立与舆论的监督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冲突,司法机关需要在监督下维持司法执行的纯净性,而媒体也需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发挥自己监督功能的时候不应煽动群众干涉司法公正。
一、一审后的舆论分析
在案件一审后,真正让该案进入公众视野的是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刺死辱母者》一文,根据舆情监测平台的数据显示,真正开始广泛传播的是南方周末这篇报道经过微信公众号推送之后。南方周末在2018年3月23日发出报道,25日开始,相关话题的信息量从1万多突然上涨到5万多,26日再次上涨,超过20万条。在此之后,“于欢案”经过互联网发酵,在新媒体平台上开始泛滥,自26日开始,根据凤凰网舆情数据监测显示,舆论一边倒情况明显,且倾向于负面,谴责法院审判不公的占比79.7%,观点保持中立的占比20.3%。许多言论甚至超越了于欢本身是否有罪、法院判罪是轻还是重,话题从网友争先为于欢叫屈,再到指责法院审判不公,甚至追究警方失职渎职,质疑“法制腐败”“独裁暴政”,声称“法律不顾人心,人心何必守法”。这个时期的舆论,大部分的公众主要以一种“打抱不平”的传统价值观,将他们认为的一切“不合理”都归咎到所臆想的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当中,这时的舆论氛围,感性大于理性是普遍现象。
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接连发布官方微博回复激烈的舆论大潮,但是这是个拐点,正是因为这些官方自媒体的正面应对,再加上随着时间推移,案件的始末真相在公众中普及,大众舆论的讨论中心开始从感性向理性转移。根据《网易新闻》的观察数据显示,27日后出现的高频词汇为“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正义”、“法律”等,而不是“独裁暴政”、“司法腐败”。在“于欢案”的终审结果公布之后,社会情绪发生了较大的逆转。如图4所示,负面情绪由之前的82%减少到了32%,正面情绪则从8%增加到60%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情绪。社会情绪的转变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网友对司法公正的肯定,但是,在32%的负面情绪中的大部分则是对司法结果表示不满,不满的原因主要在于认为舆论绑架了司法独立。而这一群人,则被大量的网友嗤之以鼻,嘲讽其“只能在司法考试上拿满分”。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倒逼案件透明
在“于欢案”的发展过程中,社会情绪会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产生变化。与此同时,社会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促进并推动了事态的发展,在一审结果公布后,网友内心朴素的道德观让其对司法的公正性心存怀疑,在网络上攻击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虽然在后续看来,这是一种非理性非事实的控诉,但是从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为了缓解舆论压力公布更多的案件事实,社会上对司法的普遍不信任反而推动了司法系统干实事,拿出更多真凭实据后又会反过来作用于舆论,让舆论由批转赞,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重塑司法形象,提升公信力。
(二)网络舆论保障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裁决,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于欢案”中,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二审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离不开一审到二审这段时间内无数网民的监督。正因为有这些网民的监督,司法系统为了平息舆论不得不重新收集证据、收集意见、参照法理法条,充分思考法理与道德的平衡,从而重新作出让大多数人都满意、却又不失原则的判决。舆论监督扮演的是放大镜的角色,凝聚焦点,放大案件及审理过程中的每个细节,增强司法透明度,揭露和鞭挞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确保程序公正和法理公正齐头并进。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司法系统在司法程序的每一步都应谨慎又谨慎,既是为了保障涉案人员的相关权利,又是为了维护司法形象,稍有不慎,相关消息则会迅速传遍全国,恶性事件的广泛传播,损害的是司法机关长久以来积累的公信力,网络舆论能够保障司法系统不敢腐、不想腐。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相冲突
第一,法律是一个神圣、严肃、具有较高门槛的学科,自媒体时代,UGC的广泛普及,用户人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上KOL的世界观、价值观、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再加上群体本身的特点就是非理性、易受煽动的,导致舆论很大程度上无法理解法律中的一些逻辑思维方式,群众的参考依据仅仅是所接受的未完善的信息以及长久以来在头脑中形成的道德准则,甚至直接诉诸情绪。较低的网络准入门槛与较高的法律学科门槛相冲突。
第二,公众感性的舆论潮,很容易对理性的法律形成压力。以网络上对“人贩子”、“贪官”等“过街老鼠”的群体的态度为例,“应当一律死刑”的呼声就是典型的感性宣泄。对犯人的量刑,需要经过严密的逻辑思维判断,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判决。因为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网络实名制未完全推行等等,网民在互联网对法律的敬畏低于现实世界,不会经过思考权衡利弊,容易直接生产不负责任的言论。网络信息的碎片性也导致人们无法真正完全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碎片化的阅读习惯也导致大多数非专业相关的人不会耐心去学习法律条规,群体易于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对网络信息进行直接评论。群体的从众性又会让即将成为舆论主流的非理性人群在互联网上更加肆无忌惮,汇聚到一起的非理性的公众意见很容易对司法判决产生“劣币驱良币”的效果,司法程序顶不住舆论压力,就会倾向于直截了当的改判,但是改判后,嫌疑犯“罪责”与“量刑”不对等,则会对我国的司法程序、司法体系造成长久而深远的影响,乃至动摇司法审判的独立。
三、舆论监督须与司法独立的权衡
(一)完善新闻立法,完善检查机制
新闻法立法迟滞不前,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未确立具体项目,没有一个对媒体工作的完整的程序规范,也没有真正落实媒体责任。自媒体时代,信息生产单位数量很大,不易管理,人大可以设立相关机构,通过大数据分析,用信息技术来管理信息时代的自媒体,完善网络实名制,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媒体报道尽可能真实客观公正,这也将从制度上、立法上从源头对网络谣言的散播进行限制。
(二)建立司法系统的对外应对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大环境下,人们参政议政的门槛大大降低,司法系统所接受的关注度也会大大提高。建立司法系统常态的对外应对机制,是以主动公开司法相关信息的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期待,这对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立舆论与立法、司法系统的良性互动机制
司法系统不能独立于民意而存在,立法需要考虑民意,司法同样需要考虑。司法系统需要建立一个与舆论良性的互动机制。及时了解民意,有利于减少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冲突,也有利于听取更多的意见,做出更为公正的判决。及时采纳民意的渠道有很多,在自媒体碎片化阅读的时代,可以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的官方账号下设置互动版块,用大数据筛除无用意见,主动、及时地收集采纳有用的意见。除此之外,在采纳意见之后还需要形成反馈机制,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对采纳的意见设置“精华”版块,这能够提升网民的参与感、成就感;开展法庭直播,直接接受公众的监督,与公众舆论形成良性互动。
自媒体时代打破了以往媒体到公众的单向传播形式,公众能够通过网络实时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成为了监督的“第三权力”。但是,因为自媒体时代网络准入门槛的降低,网络上信息鱼龙混杂,再加之部分人的别有用心,舆论很容易对司法独立产生严重的影响。要实现媒体、舆论、司法三个部分的良性互动,需要在各个环节一起努力。媒体需要落实责任,坚持客观公正报道;立法上也需要完善新闻立法,完善对媒体的责任机制;司法机关也应主动及时与群众互动,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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