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人们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然而,在1994年出版的《劳动论》一书中,给出的研究结论指出,劳动内部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劳动内部矛盾发展决定社会发展规律是社会基本规律。所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是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发展推动社会发展的规律不是社会基本规律。因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不是社会矛盾的终端概括,也不是社会经济生活内容的实质概括。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之前,应是生产力内部的矛盾(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必然是由生产力内部矛盾决定的,因而绝不能断定被决定的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为基本矛盾。进一步说,以被决定的矛盾作为基本矛盾实质是排斥了其决定的矛盾的基础作用,即排斥了生产力内部矛盾的基础作用,而着重于在生产关系形式上的适应性方面下功夫,这就在认识上为夸大生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适应作用创造了条件。事实上也正是如此,人们至今认为,在阶级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表现为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被统治阶级之间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这种对抗和冲突只能由社会制度的改变来解决,即由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的根本调整来解决。
这实质是没有认识到社会制度的改变仍然是由社会的真正的基本矛盾决定的,社会制度的改变不过是其决定作用下的表现而已。于是,这就导致了社会主义实践运动中将社会制度的改变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作用。至今一些学者仍然迷信社会制度能决定性地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而看不到社会制度本身即是被决定的产物。一些学者甚至将作为手段存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生产关系的调整当成了社会主义的目的。可以完全肯定地说,一些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遇到挫折与这种理论认识是直接相关的。再者,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是形式,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却是社会经济生活形式的矛盾表现,即其表现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质内容)劳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矛盾形式,因而,从内容决定形式的辩证逻辑出发,社会的基本矛盾只能是体现内容的劳动内部矛盾,只能是劳动中的最基本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间的矛盾即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之间的矛盾,而不能是劳动内在的两个层次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上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这也就是说,单从形式上讲,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应归于生产力内部而不能停留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但更全面更深刻地从经济内容来认识,做这样的形式上的归纳还是不行的,必须要将终极的矛盾归于劳动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
总之,劳动是人的社会性本质,劳动是社会的基础,社会的基本矛盾必然在劳动内部,绝不会在经济形式或生产方式上,因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不能是形式。据此,同样的道理,由劳动内部矛盾发展决定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是对于社会基本规律的新认识。至于生产力内部矛盾与劳动内部矛盾的区分,应从生产力与劳动的区别来认识。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所以,对于社会基本规律的认识,对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认识,劳动是蕴含实质内容的最基础范畴,因此需要用劳动范畴表述而不用生产力范畴表述。对此,《劳动论》一书进一步认为,劳动内部矛盾发展决定社会发展的规律作为社会基本规律,确定地表明了劳动的发展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决定社会的发展即人与人关系发展的社会进步的基本原理,即社会的进步从根本上说不是由人与人的斗争推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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