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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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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有关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参保缴费水平、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长期参保,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续)保缴费人数为2500万人,参(续)保率达80%以上;养老金发放人数860万人,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重点工作

(一)积极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发〔2014〕8号和皖政〔2014〕8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里部署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做好所需资金的测算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地方配套政策,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照国家部署,做好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工作。

(二)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各地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

(三)强化经办管理能力建设。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需求,加强基础平台建设,规范整理业务档案,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步伐;注重调整充实人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依据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和落实规范的操作规程,形成统一的工作标准,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积极探索创新,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经办服务中的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加大个人账户检查力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个人账户做实。加强领取待遇人员资格核查比对工作,防止重复领取、套取资金等现象发生。科学合理的编制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执行力。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具体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地要加强沟通,充分理解各项任务指标设置的内涵和目的,严格按照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合理分解下达,不得层层加码。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各地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在总结借鉴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接地气、有创新、立体式开展宣传活动,多层次、有针对地开展政策业务培训。要广泛宣传国务院8号文件和皖政84号文件主要精神,展示城乡居保工作成果;要深入解读我省实施意见和各地实施办法的突破点、创新点,宣传办理参保和领取待遇等业务流程,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踊跃参保;要多层次开展城乡居保业务培训,组织基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城乡居保新政策、新业务,依法依规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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