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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2018〕16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巩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

豫人社办〔2018〕16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巩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豫人社办〔2018〕16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巩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一、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差补事业单位、全供事业单位和行政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巩义市行政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

豫人社办〔2018〕164号

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巩人社〔2018〕81号)收悉。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豫人社〔2015〕3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9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非企业性质单位失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办〔2017〕19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差补事业单位、全供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不含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可以参照相关文件按企业性质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针对企业及其职工的专项帮扶政策。

二、凡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差补事业单位、全供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此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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