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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关于201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人社函〔2019〕56号关于201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伊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人社函〔2019〕56号

关于201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201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41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3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41分),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60分)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和资格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和使用;达到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32分),未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41分)的,发放南疆四地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和资格证书仅限南疆四地州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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