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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了费怎么查?发票丢了咋办?这些问题都是您关心的

社保缴了费怎么查?发票丢了咋办?这些问题都是您关心的社保缴了费怎么查?发票丢了咋办?这些问题都是您关心的

重庆税务公众号消息,社保缴了费怎么查?发票丢了咋办?这些问题都是您关心的。

城乡居民社保相关热点问题

Q: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可以在网上缴费吗?

A:

注册了电子税务局的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三种渠道线上自助办理参保档次选择及缴费业务,不愿注册电子税务局的普通缴费人可由其他注册了电子税务局的人代缴。

不注册电子税务局也无人代缴的缴费人在街镇社保所现场办理该业务。

街镇社保所(社区村组经办点)现场缴费有两种收费方式。

Q: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A:

社会保险政策文件: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超过上述规定参保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全额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的医保费用(新生儿除外)。

Q:交了城乡居民社保后,人设、医保部门多久会有记录?

A:

从目前各个系统交互时间来看,缴费人缴费后3个工作日左右,金库会返回入库信息(遇节假日顺延),系统将缴费明细回传人社、医保部门记录待遇。虽然从缴费到记账存在时间差,但人社、医保会按照实际缴费日期来记账。

Q:单位已经在社保险局登记了社会保险费种,还需要到税务大厅办理什么业务?

A:

首先: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其次:到机构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参保登记;

最后: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社保缴费登记。

重要提示:

1.税务登记、社保参保登记和社保缴费登记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条件。

2.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后,必须在当月25日之前到地税部门进行缴费登记,否则将无法正常缴费次月的社保费。

3.用人单位在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时,应持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盖有社保经办机构、本单位公章的《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

Q:在哪里查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

A:

线上查询

1.参保单位或个人可在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官网、重庆社保微信公众号、重庆社保APP上查询和打印。

2.参保单位可申请网上社保经办权限自助查询。

3.实名注册用户可在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官网、重庆社保微信公众号、重庆社保APP上办理。

线下查询

申请材料:本人查询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

单位查询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税系统操作相关热点问题

Q: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

A:

申报密码是验证扣缴单位办税授权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只有拥有该扣缴单位申报密码的人员,才能在客户端中进行相关敏感信息的操作(如申报表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等)。申报密码的首次发放和日后忘记重置,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可以通过个税APP或者个税WEB进行。同时,也提供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发放或重置功能,办税人员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到办税大厅申请发放或者重置。

Q: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在哪里下载安装?

A: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所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下载完成后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

Q:2019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写好后点击“税款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显示不对或者为零如何处理?

A:

客户端未能带出减除费用主要是扣缴义务人系统操作问题所致。一是请核实任职纳税人受雇时间,确认受雇人员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是否准确,如误填了离职时间请将受雇人员的离职时间置空。二是请确认系统时间格式是否正确,正确的时间格式应为年-月-日(yyyy—mm—dd)。三是请核实扣缴客户端是否为最新版本。如果不是最新版本,请及时下载并重新保存人员信息即可。

Q: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如何进入2018年版本界面?

A:

为支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扣缴客户端进行了较大升级(对原来正在使用扣缴客户端的,直接打开运行后会自动升级)。扣缴客户端升级后有“2018年”和“2019年”两种版本模式:“2018年”的版本模式可用于查询2018年及之前的数据,以及进行税款所属期2018年及以前的申报(含更正申报);“2019年”的版本模式适用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以后的申报(含更正申报)。可通过系统右上角的“版本切换”按钮,切换到另一版本模式下操作。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报送等功能在“2019年”版本模式中。

Q: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数据怎么备份?

A:

系统设置——备份恢复——备份设置——选择到默认路径——左上角的备份——提示备份成功。

个人所得税办税流程相关热点问题

Q: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A:

请示处室答复口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和合伙人无法按股权转让计征个人所得税,应该分成两步征管,一是正常生产经营期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一次。然后进入清算期,再按清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一次。可参考财税〔2000〕91号文件终止经营情况。

Q:纳税义务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Q:企业支付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A: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Q: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A: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Q: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返还2%手续费退费时间如何规定?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增值税相关热点问题

Q:销售方开出的专用发票丢失,购方如何认证?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Q: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对退役士兵有何要求?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Q: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政策优惠,个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Q: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义务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额9万),免增增值税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Q:个人租赁非住房代开增值税普票,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相关热点问题

Q:视同独立纳税义务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A: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Q:西部大开发企业有何所得税税收优惠?

A: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Q:企业招用贫困人口,所得税有税收优惠吗?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Q: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需要备案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Q: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工程项目部,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3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非税相关热点问题

Q: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资总额如何规定?

A:

根据《非税收入处关于提供非税收入政策答复口径的函》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Q: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

根据《关于印发

Q: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申报期如何规定?

A:

根据《非税收入处关于提供非税收入政策答复口径的函》规定:“缴费申报及征收(税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期为每年7-12月。”

Q: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未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

A: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答复口径: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其他应税行为仍执行按次不超过10万元不在经营地预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

Q:个体工商户提供广告宣传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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