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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为了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简介、政策法规、公告公示、人事信息等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海安”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具体网站为: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3.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临时性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在线等途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地址:海安市长江东路十号;电话:88921511;传真:88921500;邮编:226600;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其他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17:30。网上申请可登陆“中国·海安”政府网站政府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专栏统一受理。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海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中国·海安”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当面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到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楼401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通过本机关公布的联系电话确认已收到传真件。在线申请的,在线填写《海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三)申请办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按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提供;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施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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