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自然灾害频发,但农户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速度的加快,生态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自然灾害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近20年来,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年直接经济损失金额高达1747亿元,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50%。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出世界平均水平18%,保护成本高出世界平均水平27%,生态恢复成本高出世界平均水平36%。与我国自然灾害严重相对应的是,农民受“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影响,认为经营的损失就该由自己承担,听天由命、自担风险的观念根深蒂固。面对农业生产巨形风险,农民“等、靠、要”依赖性思想严重,自主管理风险、规避风险的意识淡漠,这与政府在大灾后所采用的救济模式存在一定关系。由于政府巨灾风险补助实施手段简单划一,导致农民认为投保与否并不重要,遇到灾害后都会得到政府的救济,并且投保所得到的赔款不一定比政府的救济金多,反而使自己损失了保险费,得不偿失。
1.2政府大力推行,市场却出现供需双冷
2004~2012年,中央连续9年把“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纳入一号文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迎来了“历史上的春天”。应该说伴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风险与经营风险日益增加,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应该更加迫切,我国农业保险潜在市场巨大。然而从农业保险市场现状上来看,自1982年我国开始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市场一直处于“供需双冷”的状态。从市场需求主体来看,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始终没能有效调动起来。从市场供给主体来看,伴随着我国保险业向市场化体制转轨进程的加快,由于国家相关支持政策日渐削弱,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萎缩。首先中国人保收缩了亏损严重的农业保险业务,紧接着其他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也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农业保险的发展举步维艰。
1.3发展势头强劲,但缺乏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2010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是1980年的3158倍,年均增长30.8%,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机制的现实。从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来看,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表现出快速发展→日渐低迷→日渐繁荣3个阶段,究其原因是宏观政策的起伏和摇摆导致我国农业保险难以为继。特别是在1999~2003年,伴随着政府取消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2004年实现保费收入3177亿元,仅占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135%,占总保费收入的0.1087%。
2国外农业保险主流模式及其特点
国内学者一般将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归纳为5种,这5种模式分别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参与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的公助民办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的政府垄断模式;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政府重点扶持模式。
2.1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
美国、加拿大是实行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的代表性国家。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①经营主体多元。农业保险业务开展以国家为主导,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具有经营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人共同参与经营。②法律保障完善。以美国为例,《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农业风险保障法》3部法律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法律中明确地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目标、性质、经营主体,这些条例为政府全面推行农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③经济支持。政府不仅免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赋税,并对其经营管理费用提供1/4左右的业务补贴。④农民自愿投保。
2.2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的国家以日本为代表。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①政府直接参与经营。不论参加强制性保险或自愿保险的农户,都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政府接受共济联合会的再保险,一旦发生灾害,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赔款,保证了保险体系的稳定经营。②多层严密的组织机构。日本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主要由基层农业共济联合会、(都、道、府、县)农业共济联合会、全国农业保险协会3部分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③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日本保险法律对关乎民生的作物和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作物和动物则实行自愿投保。
2.3公助民办的商业保险模式
实施公助民办的商业保险模式以法国为代表。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①政府指导下的商业运作。法国在《农业互助保险法》明确地界定了农业风险范围及其承担者,法律明确规定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巨灾风险,一般风险由互助保险社承担。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除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为农民提供财产保险和寿险。②保险组织体系完善。法国农业保险体系由制定农业保险经营方针和提供再保险的中央保险公司、开展独立经营活动地区保险公司以及基层互助保险社3个层次组成。③政府补贴下农户投保自愿。政府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负担,实施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农业风险基金,最终承担农业再保险。
2.4政府垄断模式
政府垄断模式的代表国家主要包括前苏联、保加利亚等东欧国家,这些国家过去由于所有制相同,其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也有相似之处。其主要特点是:①国家高度垄断。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但经营单位都不是企业,而是国家机构。②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保险按农作物价值量的份额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作物及牲畜按不同价值比例实行强制保险,对保障不足部分可投保自愿保险。③政府支持。实行农村保险基金独立核算制,免交一切税收,保证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与稳定。
2.5政府重点选择扶持模式
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印度、孟加拉国等为代表。其特点表现为:①共同经营。保险组织形式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共同经营。②强制性参加。农业保险实施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政府要求所有获得小额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保险,所获赔款往往也直接支付给放贷机构。③组织形式单一。主要是政府参与或联合共保。④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标的主要是本国的主要农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由于金融开放程度、农业发展模式的不同表现出各自特点,但综合各国农业保险在政府的法律保障、经济支持,组织方式和运营机制等方面,农业保险具备以下共性:从农业保险总体经营思路来看,各国的农业保险模式都是在政府指导下多种经营主体参与的商业化运作模式。首先,政府主导农业保险主要体现以下两方面:①法律保障。从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来看,各国政府都制订了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并且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地修订和完善。②经济支持。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各国政府都给予农业保险极大地经济支持。如免除涉及农业保险业务公司的税费;给予农户或商业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的补贴;由政府最终承担农业风险的再保险等。其次,农业保险经营的商业化模式主要表现为:①多种经营主体共同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②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③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建立必须借助金融市场来进行。
3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3.1加快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律建设
由于农业保险的公共性,农业保险的完全市场化经营会使涉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产生大量亏损。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主流模式来看,各国都建立了体系完善、内容全面的农业保险法,法律对政府确保为农业保险目标的实现所必需的责任范围以及支持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在《保险法》和《农业法》中都提及了农业保险的内容,但是独立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制度尚未形成,缺少独立的法律法规是农业保险广泛推进的“软肋”。法律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主体身份模糊、制度规则缺失、支持措施不足等问题,各级地方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条例,所以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存在明显的“法律真空”,业务开展的依据只能是各级部门的“红头文件”,这些因素的存在已经严重限制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3.2健全完善经营管理体系,重点建设基层互助性保险、农业再保险
根据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形成宏观、中观、微观层次鲜明的经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功能。首先,政府应大力推进基层农业保险互助组织建立,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由于经营成本低,保费低,符合收入水平低而又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的需求。在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中,农民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从而达到了互助、共济的目的。此外,基层农业保险互助组织还可以向上一级组织和国营保险机构进行农业再保险,从而分散风险,获得补贴。其次,在面对农业巨灾时,政府必须承担起支配和导向角色。农业巨灾由于灾种多、灾害后果严重,需要政府创新巨灾风险管理手段,革新巨灾管理工具,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管理体系,通过再保险和农业巨灾保险证券化等金融手段与工具的运用达到分散巨灾风险的目的。
3.3补贴方式多样化,自愿与强制性保险结合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方式简单直接,导致投保率低,无法保证投保农户和经营实体的经济效益实现。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费补贴;二是保险责任分摊;三是财政兜底。目前只有保费补贴在全国范围开展。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保费补贴对提高农业保险参与率作用有限。由于农民保险意识差、农业产出效益低的影响,即使国家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的情况下,我国农业保险参与率一直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然而根据保险的“大数法则”,只有大量风险单位投保,才能分散风险。因此要从农业生产空间、作物品种上最大范围覆盖推行强制保险制度,才能有效降低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营主体的支付能力。因此政府应该在适当进行保费补贴的同时,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保证必要的保险参与率。
3.4加速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和品种的创新
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大多销售以成本为基础的产量保险。单一的产量保险不能有效解决投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具备一定规模的情况下,保险产品的创新势在必行。一是中国应在实行农户个体产量保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区域产量农业保险产品,按照县域甚至细分到风险单元进行投保,能有效减少农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二是试点指数保险产品。指数保险产品是目前各国积极试验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传统的补偿类产品相比,在避免逆向选择、降低经营成本、迅速理赔等方面具备优势。随着我国地区气象数据和资源数据逐渐积累和不断完善,国家应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在具备技术条件的地区推行指数保险。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