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对外作用的类型
组织以独立主体对外作用,当作用对象是社会个人、其他社会组织时,由于二者都是独立主体,可以认为二者与组织具有平等的主体人格。然而,社会个人有个体人格的差别,社会组织有实力强弱的差别,组织可能认同与二者主体人格的平等,从而产生合作的动机;也可能不认同主体人格的平等,从而产生欺压的动机;而在合作与欺压之间存在一个中间地带,相互接触、试探、侵蚀彼此的思想与意志,为走向合作或欺压作准备。于是,组织的对外作用,不管是组织对社会个人,还是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都可以概括为合作、侵蚀、欺压三种类型。
合作,是指独立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协调关系,以保证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效益。根据合作的深度不同,我把合作分为三个层次:初级合作,又叫互敬合作,表现为双方相互尊重、互不侵犯,互不排斥、互不妨碍对方主体壮大人格(个体人格或组织人格,下同);中级合作,又叫互利合作,表现为双方同意各取所需,在自己从对方获得好处的同时,不给对方从自己获得好处设置障碍;高级合作,又叫互助合作,表现为彼此愿意付出努力,相互支持和帮助对方主体壮大人格。高级合作中的相互支持和帮助,可以是为对方提供环境和条件,也可以是直接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智力、情感与道义等方面的支援。
侵蚀,是指主动方通过接触交流和思想碰撞等手段,侵蚀对方主体的意志,进而以比较柔和的方式方法侵蚀(改变)对方主体的人格,也就是使其自愿(自觉)地调整或改变自己的人格,为后续合作或实施欺压创造更好的条件。
欺压,是指主动方以打压、削弱、伤害对方主体人格为手段,迫使对方主体遵从我的意志、满足我的欲望。
组织外部行为常常以合作、侵蚀、欺压为动机,但组织的动机可以赤裸裸的表现出来,也可能经过伪装或隐藏起来,也就是说,通过现实表现不一定能发现组织的真实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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