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城镇居民个人养老保险将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昨天,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明确城镇居民个人养老保险试点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并实行属地管理。
《指导意见》规定,参保范围限定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部分,由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部分,由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指导意见》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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