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截止2020年底,甘南州集中供热面积714.3万平方米,供热管道长度280.5公里,城镇供热事业稳步发展。但同时,我州城镇供热用热管理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部分县市由国有企业经营,部分县经招商引资外包经营,各县市供热标准和管理不一,产生的矛盾纠纷很多,热用户意见很大;二是除舟曲县、迭部县外,其余各县市因海拔高、高寒阴湿,长冬无夏,特别是供暖前和停暖后受极端天气影响,气候寒冷。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镇居民一直在呼吁要求延长供暖期;三是供热温度、基本热费、退费、二次供热、供热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由于没有上位法可供执行,政府、供热用热方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四是各县市不同程度地存在老旧楼供热管道老化,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和解决。
二、《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根据《民法典》《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城镇供热服务》等规范标准,以及国家发改委《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州政府组织州住建局从2020年4月起进行前期调研,广泛征求了供热、用热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户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向省住建厅、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供热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州司法局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也反馈了意见。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合理化吸收后,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3月15日,州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3月26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通过甘南日报等媒体、座谈交流等方式,又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再次对法规草案作了修改充实完善。4月27日,州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
三、《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七条,包括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划建设、供热保障、用热管理、供热服务、设施维护、应急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针对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网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二)针对老旧楼供热管道老化、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问题,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条例第九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老旧公共供热管网以及老旧居民小区、居民楼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节能改造。
(三)针对各县市调研中意见比较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矛盾纠纷突出的供暖期、供热温度、退费规定、供热补贴、基本热费、共用设施维护及二次供热费用等六个重点问题,结合甘南实际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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