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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

霍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霍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7号)和《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霍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霍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是县统计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副科级。由原霍山县农村经济抽样调查队(副科级)和原统计局普查中心(股级)合并组建。

第三条 剥离行政职能后的霍山县社会经济综合调查队(普查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投入产出调查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协助核算全县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二)协助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产业和企业创新、城乡住户等统计调查,协助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协助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财政、金融、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三)为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协助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参与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五)协助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和抽样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为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数据传输设备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持。

(六)协助管理各乡镇(园区)首席统计员。

(七)完成县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霍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统计业务股

协助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投入产出调查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协助核算全县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协助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产业和企业创新、城乡住户等统计调查,协助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协助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为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协助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参与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协助管理各乡镇(园区)首席统计员。

(二)专项普查调查股

协助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负责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数据传输设备系统的维护和更新。

第四条 霍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事业编制 12名,设队长1名(副科级),副队长1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2名。

第五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霍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何祥贤

霍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副队长:方太玲

霍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专项普查调查股股长:喻基文

霍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综合统计业务股:万俊

办公地点:霍山县行政中心西副楼3楼307室

办公固定电话、邮箱:0564-5022583  hstjj@ah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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