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下发《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金羊网讯 记者唐珩报道:20日,财政部在官网发布《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地方接收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中央财政补助金额按照地方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等因素测算,计算公式为:某地区应分配补助金额=(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接收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
其中,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按照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地方实际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测算;接收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由财政部参照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各省(区、市)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测算,地方不需申报。补助标准为每人260元,财力补助调节系数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通知》明确,地方接收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应当同时满足条件: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管理;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地方管理;管理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中央财政按照各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参照各地应接收中央企业退休人员和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预拨2020年度补助资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于2021年2月底前分别向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对省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于2021年6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审核意见以及资金审核表。中央财政依据监管局审核意见,按照地方实际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以及财政部测算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核定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并对2020年预拨金额据实清算。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按照核定的补助金额给予地方补助。中央财政对地方未实际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不予补助。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足部分由地方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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