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7月6日表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缴纳社保,不合法!《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另外,根据上海市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缴纳了社保,劳动者权益就得到了保障。但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劳动者会遭遇企业以各种理由不缴纳或减少缴纳社保,导致自身权益受损。除了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违法外,人社部还总结了以下四种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况,遇到这些“坑”,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还可向社保部门投诉维权!
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违法!
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公司将社保作为工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是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不可以!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有些单位会称因无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不可取!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保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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