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字〔2021〕32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办字〔2020〕14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
(一)调整企业自主评价机构遴选备案权限。对辖区内企业申请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高级工(三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向省厅报备,并由省厅赋码。
(二)支持企业灵活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已备案自主认定的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自主认定。对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国家职业分类没有的职业(工种),鼓励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申报新职业、新工种,并制定评价标准。
(三)规范企业自主评价工作综合管理。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认定范围、标准及对象,申请自主认定应具备的条件,认定内容与方式,工作流程和有效期限等按照赣人社办字〔2020〕14号文件执行。企业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认定。
二、加强基础建设,提升评价能力
(一)完善基础设施。企业要以已有职业技能评价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依托设在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织开展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主动适应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需求,不断完善企业评价规范,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配备开展评价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建好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做好标准规范等技术基础建设。
(二)加强师资建设。建立专门培训和考核机构,配备相匹配专职工作人员。从企业内部遴选出一批技术技能专家团队,组织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参加考评员考试,组织内部质量督导员培训,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创新型评价队伍。
(三)发挥行业部门作用。加强与行业部门联系,鼓励行业部门组织发动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行业部门发挥行业优势,组织开发本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建立相应技能人才评价题库,建立专家队伍,指导企业组织评价考核,参与质量督导。
三、加强质量督导,做好服务保障
(一)科学制定自主评价工作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以组织推动,对申请自主评价备案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到应备尽备;要对本辖区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生产经营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筹规划本地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做好总体布局和整体规划,推动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二)加快推动企业自主评价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升服务、优化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集中办理等方式,做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备案工作;要在企业自主评价考核命题、题库建设、评价组织、质量管理、考评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同时,加强对本辖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管和质量督导。
(三)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贯彻落实,引导企业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大力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前对职工组织培训特别是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省厅将对各市自主认定企业数量、评价人数等进行通报。各市、有关企业在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认定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宋晓杨,0791-85522809
省就业中心技能人才评价处 徐 海,0791-86385378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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