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市 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024-83962014)
2.沈河区 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服务综合受理区(024-22898862)
3.和平区 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26号窗口(024-31096640)
4.皇姑区 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劳动监察接待室(024-86459319)
5.大东区 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长峰中心12A01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东园区(024-31669028)
6.铁西区 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A21窗口(024-25711290)
7.于洪区 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于洪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窗口(024-85831700)
8.辽中区 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政务大厅1楼4号窗口(024-87892184)
9.浑南区 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沈阳创新天地H座802室(024-24212133)
10.沈北新区 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街道耀阳路18-12号503室 (024-22902500)
11.苏家屯区 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407(024-89814045)
12.新民市 沈阳市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605室(024-87853302)
13.康平县 沈阳市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024-87346439)
14.法库县 沈阳市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7号窗口(024-87124328)
七、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关于改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通知》(辽人社〔2015〕268号)、《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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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延续
二、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天提出延续申请。
三、申请资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三个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一份;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财务报表一式一份(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本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
6.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开展网络招聘需要提交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签批→办结
五、审批时限
4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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