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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组通〔2012〕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组通〔2012〕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4月11日

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江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大力引进我市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的要求,鼓励和吸引外地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工作和《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做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使用原则是: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市市区(指蓬江区、江海区,下同)范围内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在江门市区登记的企业所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人才公寓的主管部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人才公寓的协管部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和监督等工作;江门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2012年1月1日后引进来我市区工作,本人及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一)高端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的主持人;省级财政扶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近五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前五名完成者,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两名完成者;在省内获领军人才称号的人员。

(二)高级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珠江学者”等国家及省部级优秀人才培养工程(计划)的重点培养对象。

(三)紧缺人才。掌握核心技术,符合我市产业规划,有明显经济效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高成长性项目的人员;具有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拥有者;获国家级或省政府以上奖项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八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可以家庭或个人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单位只限申请承租1套人才公寓。

第九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职称证书或能证明本人申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购买劳动保险等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到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三)受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通过到用人单位调查、网上查询、核对有关证书资料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经审批符合租赁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人才类型等情况在江门市政务网、江门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公示后10日内向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租赁资格证》。

(六)轮候:申请人凭《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租赁资格证》轮候待分配住房。轮候的先后次序按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紧缺人才顺序进行,如属同一层次的人才,则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七)分配:人才公寓的分配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人才公寓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分配,并向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确认书》。承租人凭《江门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确认书》到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房管所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第四章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除须列明房屋的基本情况外,还须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上年度市区房屋租金水平制定并发布)的50%计收。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账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再投资。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环卫、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交房屋租赁保证金和每月按时缴交租金。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已在市区购买住房(包括入住对象的配偶、未婚子女)或单位已分配住房的,应到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九条 对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收回住房,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暂停该单位人才申请下一期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的周转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了解,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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