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历史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和业务事项办理指南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和业务事项办理指南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和业务事项办理指南09沈阳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沈阳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二、认定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

沈阳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官网_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

沈阳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官网_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

09

沈阳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

二、认定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平台就业人员、新市民。

三、认定条件

申请人贷款要求,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四、贷款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2.合伙经营最高额度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五、申报资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登记为失业状态的城镇人员,可持《居民身份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未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的,通过大数据核查其取得营业执照前一个月是否有养老保险企业缴费记录,无记录者可持《居民身份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居民身份证》及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4.刑满释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释放相关证明材料。

5.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五年内国家承认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

6.网络商户。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的网络商户创业者,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为正常经营状态。通过实名制截图的方式对其注册进行认定,申请时持《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近半年的交易额单据。

7.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在我市农业县区(农业县区名单以最新版《辽宁统计年鉴》为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民个人。持《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颁证的可依据土地确权成果)、林权证(未颁证的可依据林地承包合同)。

8.平台就业人员。通过线下实体平台或线上网络平台就业的群体,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用途由银行界定。持《居民身份证》及与平台签订的协议或相关证明。

9.新市民。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申请贷款的新市民须满足以上人员类型条件之一,提供对应申请材料。同时,未落户的持《居民身份证》及我市居住证,已落户的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

以上所有类型人员办理认定前下载并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认定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种植业、养殖业等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需提供项目所在社区及街道证明)。合伙经营者提供合伙经营协议。

六、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公示→通过

七、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日,5个工作日

八、受理部门及地址

和平:和平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024-31912283

沈河:沈河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沈河区南三经街25号/024-22898851

大东:大东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024-67983850

皇姑:皇姑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024-86459397

铁西: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024-25711219

浑南: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浑南区新硕街1-1号/024-83184522

沈北: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北新区耀阳路18-12号505室/024-89863050

于洪: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洪区黄海路16甲/024-25321517

苏家屯: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024-89814045

新民:新民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024-27515536

辽中:辽中区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辽中区蒲水路28号/024-87892184

法库: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法库县南外环路38号/024-87103707

康平:康平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康平县迎宾路101号/024-87332035

九、政策依据

1.《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45号)

2.《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19〕59号)

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

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52号)

10

沈阳市优秀创业标兵评选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优秀创业标兵评选服务指南

二、补助对象

参评年度全市范围,在带动就业或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创业者。

三、申报条件

“创业标兵”评选工作按照创业者带动就业人数和科技创新水平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评选,候选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爱党、爱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创业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经营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依法纳税,为所聘用的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积极开发不断创新生产经营项目、自主创业带动安置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出重大贡献,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在本地区创业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本地区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出一定的贡献,或所开发的技术、工艺已在企业生产中应用或产品已投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除上述条件外,参评创业标兵人员,还需满足下列参评条件中的一条:

(1)成立三年以内创业企业满足带动就业15人(含)以上;三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满足带动就业30人(含)以上;

(2)科技创新类创业企业成立三年以内的,参评当年应实现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含)以上;三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企业,参评当年应实现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含)以上;

(3)成立三年内的创业企业参评年度内实现稳定带动就业6人以上;三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创业企业参评年度内实现稳定带动就业10人以上;

(4)创业企业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企业创业项目2年内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且连续2年(包括参评年度)营业收入在50万元(含)以上。

四、补助标准

对评选出的“创业标兵”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每人1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申报资料

1.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

2.“创业标兵”候选人推荐表(原办法附件1)。

3.科技创新企业按照评选条件提出的企业年营业收入标准,提供当年企业利润表、专利持有者为企业法人代表的产品专利证书。

4.创业项目获奖企业提供项目获奖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报→区县初审→市级认定→公示→颁发证书奖金

七、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参评的候选人通过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每年参评人按照市人社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申请材料到企业注册地人社局进行申请报名。

八、受理部门及地址

和平:和平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沈河:沈河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沈河区盛京路19号

大东:大东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沈河区东顺城街92号

皇姑: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铁西: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

浑南: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浑南区全运路109号

沈北:沈北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于洪: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洪区黄海路37号

苏家屯: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新民:新民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辽中:辽中区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辽中区蒲水路28号

法库: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法库县河南街

康平:康平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康平县迎宾路

上一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和业务事项办理指南
下一篇: 挖掘历史名人精神文化 为共富提供精神动力 “榜眼墙门 清廉家风——‘萧山相国’朱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