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读|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和推进法治建设,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或治国方略,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其基本内涵在于,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准则,任何人和机构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与“人治”相对。“人治”是指依人而治,依靠的是掌权者的智慧和权威,强调掌权者的绝对权力。而“法治”是指依法而治,依靠的是法律的理性和权威,强调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至上地位。现代国家普遍承认,法治是优于人治的治理方式。最早对“人治”和“法治”的优劣进行比较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人治容易偏离公正,再伟大的贤人也难以完全摒除个人好恶,而法治则体现理性精神,更能确保公正;法律由众人审慎考虑后制定,比一个人或少数人意见具有更多正确性;而且法律具有稳定性,人则容易朝令夕改。故而,“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71页。]
法治应与法制相区分。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法律的体系和架构层面,而法治则是依法治理的总原则和总理念。法制国家并不等于法治国家。法制国家仅仅表示一个国家设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但仍可能存在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则无法排除人治的可能性。如果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法制反而可能成为人治和专制的工具。反过来,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制,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之上。法律制度越合理越完善,越有利于法治的实现。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不同社会的法治理念具有不同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项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大内容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法治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并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及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各方面内容相辅相成,构成科学的有机整体,因而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和系统的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既体现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又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因而具有彻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要求民主立法、人民监督,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并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统一。综而论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将法治与民主政治统一起来,目的在于真正实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谋利益。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其他社会的法治理念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二)法治的价值与意义
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法治是维护国家稳定、维持社会秩序的可靠手段。近年来,我国社会群体事件频发,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这与执法人员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直接关联。事实证明,没有法治,我们所追求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就没有前提和基础。法治还能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只有加强经济立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良性运行和发展。
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法治为社会主义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等核心价值提供可靠的制度基础。法治代替人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不仅将民众从专制统治下解放出来,并且在政治上实现公民平等,推进了自由、平等和公正价值的实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法律体现人民意志,规定和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并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司法体系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治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确保权力的正确运用,这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法治引导人民在遇到不可调解的冲突和争端时自觉诉诸法律手段解决,有助于形成清晰、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治有利于培育现代公民社会,使人民知法、懂法、守法、形成明确的法律意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民基础。法治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法治”的现状:成就与问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不断摸索,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首先,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形成。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第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中国共产党已经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相结合的道路。在法治建设中,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和保证执法,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增强。第三,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律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第四,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第五,形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第六,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法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第七,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建立健全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 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中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间还不长,这一实际情况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中国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具体问题包括:法律体系和法律结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存在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推进法治建设的原则和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需要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使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把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坚持把法治建设的基础放在制度建设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文明水平。[ 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在当前阶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着手,具体途径包括: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新法律和改进旧法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形成更加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行司法公开,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打击司法腐败;提高司法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发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加强执法监督,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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