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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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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介绍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而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无欠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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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呢?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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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保险费的优惠政策的困难群体具体是指哪些人?代缴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等4个群体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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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都是多少?

答:从2020年1月开始,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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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想自己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首先要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即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办理参保时,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如果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代填,但本人须签字、签章并留指纹确认,待社保机构对其参保登记复核后,便可以用手机搜索“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并按提示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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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退休了,想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样的基本条件?

答: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基本条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我县户籍的参保城乡居民。二是缴费条件: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新农保、城居保实施之日已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二是自新农保、城居保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三是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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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居民养老保险断了两年没缴,今年能继续缴纳吗?用不用办什么续缴手续?对以后有没有什么影响?

答:能缴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到所在村、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找社保经办人员进行个人补缴申报,旗县市区的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对已申报个人补缴信息进行复核,并发送缴费通知,申报人就可以通过手机搜索“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并按提交进行网上缴费。

对以后影响不大,具体的影响就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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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搬家了,自己缴的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就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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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于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到龄后可以同时享受养老待遇吗?对于这种情况有什么样的规定吗?

答:两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领取。自治区人社厅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4〕79号)规定,“两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领取。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当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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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保人到龄当年还需要缴费吗?

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和《关于解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9号)规定,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即各旗县试点启动之日),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自愿选择缴费与否,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到龄当年必须缴费,且累计缴费须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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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有什么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规定,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办理注销登记出国(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政府补贴)全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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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家属享受什么待遇?

从2019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家属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费,丧葬费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最低基础养老金12个月(2022年丧葬费标准为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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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低保、五保、优抚对象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能否叠加?

《做好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2〕87号)规定,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是迫切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现阶段,要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规定,“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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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服刑人员的待遇领取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动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

(一)待遇享受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照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待遇享受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依法继承,但其法定继承人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享受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待遇享受人员被判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期间的,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但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养老金并参与之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拘役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待遇享受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来源/ 突泉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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