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五条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审批服务办公室)。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统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有关信息化建设和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就业促进办公室。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规划、计划和政策,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拟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相关人员(不含专家)来商工作管理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就业统计监测制度;承担商丘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人员调配、聘用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院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和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七)人才评价开发科(职称改革办公室)。组织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实施职称分类评价,对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参与人才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的拟订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科)。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特聘研究员认定和引进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负责联系和服务专家工作;拟订博士后与留学回国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拟订并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人事管理备案事宜。
(十)农民工工作科。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市际劳务协作、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承担商丘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丘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科。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实施国家工时及休息休假和假期等相关制度规定。
(十二)工资福利科。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动态调整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职业)年金政策,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职工因病非因公死亡待遇政策、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对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标准和运行机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措施。
(十五)失业保险科。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方案,负责市直统筹单位失业保险的管理及对全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监督、考核。
(十六)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协调处理涉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承担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基础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协调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商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跨区域的重大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市有重大影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商丘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人事科(任免奖励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部分市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拟订全市表彰奖励政策,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荣誉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6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七条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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