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制度整合应用阶段(2019-2021年)
2019年-2021年期间共发布9份政策文件(2019年4份、2020年2份、2021年3份),推动以代码为标识的信息整合及应用工作。一是加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整合各部门包括事中事后监管、不动产、养老服务等涉企信用信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统一归集,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等系统进行发布。二是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涉企信息、管理业务数据、关联电子证照,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证通办”。三是丰富了代码的多种使用方式,明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企业被裁定必须更名期间用于暂时替代企业名称、以及作为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必录项的要求。四是立法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继2016年后再次提出“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立法要求。
2019-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代码工作相关政策汇总表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
政策、法规条文
应用领域
2019_001
国办发〔2019〕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2019年3月11日
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信用体系
2019_002
国办发〔201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9年7月16日
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
信用体系、立法
2019_003
国发〔2019〕1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9年9月12日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信用体系
2019_004
国务院令第722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23日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政务服务
2020_001
国办发〔2020〕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2020年9月10日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更加完善的企业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
信用体系
2020_002
国办发〔2020〕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0年12月21日
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信用体系
2021_001
国务院令第734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21年1月19日
第二十三条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机构标识
2021_002
国务院令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年1月29日
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机构标识
2021_003
国办函〔2021〕105号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
2021年11月12日
3.推广“一证通办”、“无感通办”。以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电子证照,推动移动政务服务事项“一证通办”。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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