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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45号2013年09月02日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

京社保发〔2013〕45号

2013年09月02日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将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参保的用人单位与个人的查询经办业务

(一)查询的渠道

1.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查询。

2.自行操作使用安装在社保经(代)办机构服务区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

3.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csibiz/)进行查询。

4.拨打“12333”热线服务电话进行查询(预计2014年1月正式启用)。

(二)查询的内容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暂提供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向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的登记和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信息,有关参保的个人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将陆续提供。

(三)查询的表格(含语音)

查询的内容一律以制式表格予以体现,其中分为电子制式表格与纸介制式表格及制式语音三种形式。

1.电子制式表格暂定四种:

(1)《单位登记信息》(见附件1)

(2)《职工登记信息》(见附件2)

(3)《灵活就业人员登记信息》(见附件3)

(4)《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见附件4)

2.纸介制式表格暂定三种:

(1)《单位缴费信息》(见附件5)

(2)《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见附件6)

(3)《参保人员补缴信息》(见附件7)

3.制式语音

鉴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繁杂,加之电信资源有限,为此,特将参保的个人最为关心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进行了集合,制式语音查询内容暂定6种(见附件8)。

4.本通知实施后再新制定的其他制式表格将另行发文公布。

(四)查询的方法与步骤

1.到社保经(代)办机构

(1)参保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见附件9);

[4]其他相关材料。

(2)参保的个人需提供: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

[3]参保的个人如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时,被委托人还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参保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含被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验后,按规定的操作步骤导出或打印相关制式表格。

2.操作使用社会保险自助终端

(1)参保的用人单位首次查询时,经办人需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并设置查询密码。再次查询时,只需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查询密码即可。

如查询密码遗忘,经办人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业务前台办理密码重置手续。之后,按首次查询的方法操作。

(2)参保的个人首次查询时,需录入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12位)或电脑序号(10位)并设置查询密码。再次查询时,只需录入社会保障号码和查询密码即可。

如查询密码遗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业务前台办理密码重置手续。之后,按首次查询的方法操作。

(3)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系统的提示与要求,导出或打印自选的相关制式表格。

3.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1)凡是根据《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2号)规定已申请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进行单位用户登录。

(2)参保的个人在注册个人用户后,可进行个人用户登录。

(3)在登录成功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个人权益记录”模块提交定制申请。

(4)原则上,从定制成功后的次日可下载打印自选的相关制式表格。

4.拨打“12333”热线服务电话

(1)参保的个人按照语音提示,依序输入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12位)或电脑序号(10位)及查询内容选项。

(2)经确认后,“12333”热线服务电话通过自动语音的方式回答相关信息。

(五)查询结果的校验

1.凡是能形成纸介形式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制式表格(除登记信息),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依法使用的第三方可对其真伪进行甄别校验。

2.具体甄别校验方法是:从查询次日的30日内,按照规定的日期与时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我要验证个人权益记录”模块,依序录入制式表格中的查询流水号和校验码后就显示出需要检验的信息。

(六)查询的要求与说明

1.参保的用人单位只能查询本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在本单位的缴费等信息。

2.参保的用人单位在查询前,应指定1-2名经办人,同时将经办人的个人有关信息报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凡未备案登记的经办人,社保经(代)办机构不予受理。

3.参保的个人只能查询与本人有关的登记、缴费和待遇等信息。

4.参保的个人如委托他人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查询,本人应事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中委托人的名下用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本人的名字,他人不得代签。

5.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获取电子制式表格时需自备电子存储器。

6.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通过社保经(代)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自助终端获取《单位登记信息》、《职工登记信息》、《灵活就业人员登记信息》电子制式表格时,满90日可申请一次。

7.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定制查询时,同一种制式表格每日限一次。

8.参保的用人单位通过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查询《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时的人数上限为1500人,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定制查询时的人数上限为5000人,若查询人数超过上述限制标准,可通过分批定制获取。

9.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信息查询的最小年月为本人在本市初次参保缴费的实际年月,而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查询的最小年月为1996年1月;五项社会保险查询的最大年月为申请查询年月的上上月。对参保的个人在1996年1月以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的补充资料中予以体现。

10.社会保险自助终端设置查询密码的位数最少1位,最多8位,可用数字或字母,也可数字与字母组合。

11.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日期为每月5日至25日,校验日期为每月5日至月末,时间为6:00至22:00。

12.通过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会保险自助终端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获取的纸介形式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制式表格(除登记信息)均套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红色与黑色印章效力相同。

13.凡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查询《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如查询单位部分职工,应附具体人员明细信息(电子版和盖单位公章的纸介),信息内容包括序号、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二、有关行政、司法等部门和其他单位的查询经办业务

(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0);

3.工作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单位还须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关行政、司法等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如实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中的各个指标项目所要求的信息。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核有关行政、司法等部门提交的相关表格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制式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结果表》(见附件11)。

(四)对其他单位提交的相关表格材料,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通知其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结果表》,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三、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行政、司法等部门及其他单位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bjrbj.gov.cn/)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社保经(代)办机构不得为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行政、司法等部门及其他单位开具非制式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业务的工作人员一律要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协议》,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在具体经办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业务流程与要求认真办理相关业务,不得违规操作。

七、对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其他单位及参保的个人委托他人查询所提交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安排专人定期按照档案保管的要求装订成册后妥善保管。对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及其他单位提出的查询申请要建立与完善登记备案制度。

八、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有关行政、司法部门等和其他单位依法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应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将其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辖区的情况,对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单位登记信息》

2.《职工登记信息》

3.《灵活就业人员登记信息》

4.《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5.《单位缴费信息》

6.《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7.《参保人员补缴信息》

8.《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制式语音查询内容》

9.《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

10.《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

1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结果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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