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我省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施到位后,预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10多亿元。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刚刚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我省根据国务院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规定,结合江西实际,统筹考虑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实施方案》不仅明确了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还明确了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与此同时,我省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我省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1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此外,我省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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