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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关于《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或者网络曝光,经查证属实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或者网络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

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划分为几个裁量阶次?

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四个裁量阶次。具体裁量基准见《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表》)。

十一、《裁量基准表》包括哪些内容?

答:《裁量基准表》列举了人社领域适用裁量权的49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以及67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法定罚则、裁量阶次、适用情节和处罚标准等内容。

十二、行政处罚裁量如何实施?

答: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裁量基准表》、《免罚清单》,综合考量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阶次、标准。

十三、从轻行政处罚如何适用?

答: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是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可以裁量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罚款数额。

符合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对应《裁量基准表》相应阶次中的处罚裁量标准,选择降低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情节在《裁量基准表》中已被列入轻微阶次的,按照轻微阶次中的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不进行并处,或者按照罚款数额最低限值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限。

十四、从重行政处罚如何适用?

答:从重行政处罚一般是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可以裁量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罚款数额。

符合可以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对应《裁量基准表》相应阶次中的处罚裁量标准,选择提高一个阶次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情节在《裁量基准表》中已被列入严重阶次的,按照严重阶次中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最高限值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

十五、减轻行政处罚如何适用?

答:减轻行政处罚一般是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处罚种类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确需减轻处罚的,应当经过严格评估论证后实施。

十六、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对证据记录有何要求?

答:建立裁量证据记录制度,依法、客观、全面调查和收集当事人是否适用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裁量阶次处罚情形的情况和各类证据。

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中,人社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记录和说明,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十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需要法制审核?

答:需要。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过程中如遇问题能否调整适用?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市人社部门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整适用。区人社部门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市人社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对调整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人社局应及时修改并公布。讨论记录、调整适用决定及批准材料应当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十九、《裁量基准表》、《免罚清单》是否定期调整?

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市人社局将适时对《裁量基准表》、《免罚清单》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实施办法》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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