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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截至2014年4月底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教基一司函〔201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截至2014年4月底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

教基一司函〔201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截至2014年5月10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月报表报送情况

32个省份(含兵团)均报送了月报表,其中江西、广西晚于要求的时间。

二、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信息上报情况

已上报地方自设行政区域情况的省份31个:北京、天津(无)、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无)、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兵团。

未上报的省份1个:陕西。

三、首次数据采集情况

32个省份(含兵团)已完成绝大部分学生数据入库。剩余少量未入库数据情况为:

1.天津、海南、四川反馈仍有个别学校无学校(机构)代码,江苏近期通过机构代码系统上报了新增学校并完成审核,学籍系统已经进行了数据同步。

2.黑龙江完成了大部分高中学生数据入库,尚有小部分学生数据未上报。

四、跨省转学办理进展情况

截至5月12日各省份跨省转学转入转出办理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其中,转入学校核办完成率为100%的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陕西;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完成率为100%的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陕西。转出学校核办完成率排在前五位的是:安徽、广东、山西、上海、青海;转出学校核办完成率排在后五位的是:陕西、云南、山东、河南、江西。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完成率排在前五位的为: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完成率排在后五位的是:安徽、兵团、海南、河北、云南。

五、自建系统对接改造情况

1.已提交系统对接验收申请的省份8个:北京、辽宁(高中)、上海、江苏、安徽、浙江、山东、陕西。

2.湖北(高中)前期业务对接改造已完成,但已明确提出从今年秋季开始全面应用全国系统管理高中和义务教育学籍业务。

3.系统对接业务联调情况如下:

(1)问题学籍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误操作删除、照片和证明材料、小学新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入学对接联调基本完成的省份2个:上海、山东。

(2)问题学籍、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误操作删除、照片和证明材料对接联调基本完成,小学新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入学对接联调正在进行的省份3个:北京、辽宁(高中,小学新生注册不需对接联调)、安徽。

(3)江苏基本完成问题学籍、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误操作删除对接联调,小学新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入学对接联调正在进行;浙江基本完成误操作删除、照片和证明材料对接联调,小学新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入学对接联调正在进行。

(4)陕西正在搭建对接联调环境。

六、《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订进展情况

截至2014年5月16日,各省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订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已经印发细则或工作通知的省份19个: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义务教育阶段)、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工作通知)、江西、山东(工作通知)、河南、广西(义务教育阶段)、海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兵团。

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待印发的省份13个: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高中阶段)、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高中阶段)、重庆、云南、西藏、新疆。

沿用已有办法的省份3个:辽宁(高中阶段沿用2008年印发办法)、上海(义务教育阶段沿用2012年印发办法)、四川(义务教育阶段沿用2013年办法,高中阶段沿用2010年办法)。

七、工作要求

1.仍未正式上报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信息的陕西,要按照《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基本信息核对和地方自设行政区域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3〕59号)要求,尽快上报。

2.尽快实现所有中小学生数据全部进入全国系统,不漏一校一人。天津、海南、四川要抓紧通过机构代码系统为没有学校(机构)代码的学校获取代码。已获得新增学校(机构)代码的省份,要抓紧录入或导入新增学校(机构)的学生数据并完成审核。黑龙江要抓紧完成剩余学生数据的上报和审核。

3.做好自建系统对接验收准备工作。对接联调工作尚未全部完成的省份,要按照提交的对接联调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对接联调工作。陕西要加强对接联调工作沟通协调,加快推进。

4.尚未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省份要加快进度,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健全学籍制度,细化规范要求,强化学籍管理,不允许重复建籍,不允许学校接收已建学籍但不转学籍的学生,不允许学校不为已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建立学籍(近期有群众反映个别地方存在此问题),不允许不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之前已接收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尽快为其建立学籍,不能将学生退回。流入地学校必须接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流回的无学籍学生,经确认后为其建立学籍。要转变观念,改变管理方式,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转学办理要求,尽可能减少纸质材料盖章,避免家长来回奔波,把好事办好,让群众受益。学籍系统所设置的四个核办环节相当于盖章审批的流程,核办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5.进一步做好跨省转学工作。跨省转学必须使用全国学籍号在学籍系统中发起申请。各学校有义务为本校学生及家长提供学生本人全国学籍号(正式或临时)查询服务。跨省转学涉及各方应及时查看跨省转学提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核办和调档处理。陕西、云南、山东、河南、江西5省转出学校核办完成率较低,要加强监控和督促。今后将对跨省转学发起数明显偏少的省份进行通报。

少数地方的个别学校仍以学籍系统未通为由不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导致家长上访。要强调,学籍系统只是记录转学的过程和结果,学校不能将学籍系统联网不通作为不为学生办理转学、考试报名的理由,只要符合省里规定的转学、考试报名条件和要求的,学校都要及时安排转学、考试报名,相关网上流程可稍后办理。

附件:

学籍全国管理系统查询_全国学籍管理系统_中小学学籍全国管理系统

各省份跨省转学转入转出办理进展情况统计表.xls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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